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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第21條訂定,借款人以書面通知後,可隨時將貸款及計算至還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償還,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徵收較高利率。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本條例第33A(4)條以憲報公告認可的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2. 網上申請表及遞交所需文件聲明. 本人現向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邦民」)借款,為表示本人有能力償還該借款及為促使邦民能提供該借款,本人現聲明申請表上的資料及所需遞交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證明文件、銀行戶口證明)均屬真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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