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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人須根據第14條將變更通知保監局。 委任精算師 2.11 第15(3A) 條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並經營長期業務的獲 授權保險人,如委任某人為精算師,須事先取得保監局的認可。在 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獲授權保險人,必須根據該條例第 ...

  2. 第 121 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 ...

  3. 2023年12月28日 · 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學理上稱此制度為「保險代位」。

  4. 何謂「 告知義務 」?保險制度的維繫,必須仰賴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 ;但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只有被保險人自己了解,所以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須盡到「告知義務」之責任,投保時針對要保書的問題應「據實回答」,讓保險人可以對風險做正確的評估。

  5. 保險人 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 ...

  6. 持牌保險代理人在《保險業條例》(第41章)中界定為根據該條例可獲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發牌的三類牌照: 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64W條獲保監局發出牌照的個人,作為任何獲授權保險人的代理人,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

  7.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 28 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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