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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發展局突然引用尚方寶劍《 收回土地條例 》收回三幅在元朗及粉嶺的私人用地,用作興建資助房屋,是否跟《基本法》要求特區政府保障私人產權相違背,有機會觸發違憲問題外,相信對小業主更關注的,就是他們購入居所後,周邊土地會否被政府充公興建公營

  4.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 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 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5. 業主 (owner)指就尋求予以收回的任何土地而業已或有權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人,如該人不在香港,或不能尋獲, 或已破產或死亡,則指其在香港的代理人或代表。

  6. 收回土地.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巿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巿、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 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7. 如果屋地業主是新界原居村民,或自第二次世界大戰(1941 年 12 月 25 日之前)已擁有屋地或通過繼承擁有該類屋地的非原居村民,其屋地被收回時可獲提供另一幅土地或另一所遷置屋宇,及/或發放適用的特惠津貼,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

  8. 2021年5月13日 · 政府將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這三組地塊所涉及的私人土地,以達致使用土地作資助房屋的公共用途。 政府會根據法定土地收回程序,處理受影響持份者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並會在考慮有關意見後尋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有關收地。

  9. 2024年1月11日 · 政府引用「土地收回條例」收回北部都會區1690幅地皮. 古洞北及粉嶺北的6幅用地補地價告吹,發展局於上周公布新一季度賣地計劃時,透露將啟動收地程序,地政總署昨日發出通告,地政總署今日(一月十一日)根據相關法例張貼收回土地公告及徵用 ...

  10. 2019年10月16日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發表施政報告,指政府會全力以赴,讓土地為民所用,包括加快規劃,然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及其他適用條例,收回三類私人土地發展公營房屋、首置單位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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