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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9日 · 國務委員 ,有時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 [1] 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 [2]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及其 常務會議 內地位僅次於總理和副總理的 組成人員 ,與副總理同為 國家級副職 公務員 、 黨和國家領導人 。 現任的國務委員為 王小洪 、 吳政隆 、 諶貽琴 。 1982年5月4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 國務院組成人員 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的規定,國務委員協助 國務院總理 工作,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 國務委員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投票決定,並由 國家主席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的決定任命。

  2. 2024年5月12日 ·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12月6日)請協助補充多方面可靠來源以改善這篇條目,無法查證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被移除。 致使用者:請搜尋一下條目的標題(來源搜尋: "中華民國憲兵" — 網頁、新聞、書籍、學術、圖像 ),以檢查網路上是否存在該主題的更多可靠來源(判定指引)。

  3. 1 天前 · 香港立法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英語: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1] 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立法機關 [2] ,亦有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監察權。. 現今立法會共設議席90席; 地區直選 議員佔20席、 功能界別 議員佔30席、 選舉 ...

  4. 2 天前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二十三條 ,簡稱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 23條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第2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其用意是促使立法禁止任何有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權 、 領土完整 、 統一 及 國家安全 的行為。 [1] 內容主要包括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 2002年至2003年期間,《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的立法過程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最終終止立法程序。

  5. 1 天前 · 立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任何法律都需經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佈後才有效力。 若要立法,首先必須進行「提案」,可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或 黨團 提出,預算案則僅限由行政院提出。 草案提出後,會送交「程序委員會」進行審議。 在程序委員會中,秘書長會排定要討論案件的日期,委員會審核後會將草案送交 印刷 (複印),並列入議程中的報告事項。 提案在議程中進行「一讀」(朗讀標題),之後可送交相關的委員會(例如: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等)討論審查,或經由院會決定後,直接送交「二讀」。 委員會中會針對送交過來的提案,聽取提案人的報告,有時還會邀請和法案內容相關的專業人士提出意見(有時也會舉行「公聽會」)。 之後進行討論,並修正提案的內容。

  6. 2024年5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副總理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的副職負責人,也是 常務會議 重要 組成人員 ,該職務為 國家級副職 公務員 ,位列 黨和國家領導人 。 其一般由 中共中央政治局 中的成員擔任。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副總理在國務院的總理負責制下協助 總理 工作 [1] 。 副總理的人選,由 國務院總理 提名,經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表決後,由 國家主席 根據全國人大會議的決定任命。 作為 國務院組成人員 ,副總理每屆任期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排名第一的副總理署理總理職務。

  7. 2024年5月1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普通護照英語: 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 )為公務護照的一個變種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頒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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