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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4日 · 法官林文瀚指認同彭力克的資歷及其對本案的熟悉度又指對方曾為法庭提供協助可理解為何政府一方擬由彭力克代表。 然而,政府一方的理據,不足以令法庭重新排期。 法官認為,彭力克未能參與聆訊,不會對政府一方構成不公。 此外,若政府一方願意,亦可與其他著名海外大律師接洽。 法官又指,沒有資料顯示,政府一方曾聯繫其他大律師。 判詞又引述公屋案中申請人 Nick Infinger 提出,押後聆訊將對他構成不公,他的公屋申請已被延遲一段時間,比平均輪候時間更長。 房委會一方僅反駁指,案件勝訴只會令房委會重新考慮他的申請,而非立即向他提供公屋。 法官質疑,延遲審理便會進一步延遲他的申請時間,最終駁回政府一方的申請。 房屋及遺產案均獲裁勝訴. 政府上訴被駁回.

  2. 2024年5月14日 · 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今午頒下判詞認為未能延聘彭力克並未對政府一方造成不公或不利故拒絕其申請。 3案共涉及兩名司法覆核申請人,Infinger Nick及李亦豪(音譯:Li Yik Ho),兩人先後入稟推翻房委會決定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在3案中均裁定兩名申請人勝訟但上訴庭在今年2月向房屋署及律政司批出上訴終院許可司法常務官其後去信通知房屋署的上訴聆訊排期10月4日開審而律政司的上訴聆訊會在10月7日或8日開審。 判詞指,房屋署及律政司在4月19日向法庭申請押後審期,原因是他們均擬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作為案中代表,惟彭力克在今年9月至11月有其他事務;申請人一方反對申請,並指出他們打算延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而Timothy Otty亦有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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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4年5月14日 · 常任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指出終院聆訊的審期是由法庭主導而非與訴方主導因為這涉及到資源分配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分工雖然房屋署及律政司指案件有公共重要性及對香港有深遠影響而彭力克專於相關法律議題亦曾參與香港多宗重大司法覆核案件對香港法律足夠熟悉即使陳樂信資深⼤律師已在房屋署及律政司的法律團隊中林官亦理解為何房屋署及律政司會尋求彭力克作為代表但林官認為這不足以說服法庭押後審期。 林官指,未能由彭力克作為代表,並不會對房屋署及律政司造成不公,也不相信房屋署及律政司無法找到其他專於本案議題的知名海外法律代表,惟林官在席前沒有任何資料顯示房屋署或律政司曾嘗試接觸其他法律代表,即使彭克力早前已有協助準備上訴理據等,林官不認為現階段延聘其他人代表會對房屋署及律政司構成不利,故拒絕押後審期。

  5. 2024年5月14日 · 根據終院常任法官林文瀚今14日頒下的決定理由書透露終院就房屋政策排除同性婚姻伴侶案以及同性婚姻伴侶遺產自動繼承權案共3宗司法覆核案分別排期在今年10月4日及10月7或8日聆訊不過律政司及房委會上月19日向法庭申請把將案件的聆訊日期改至能遷就代表他們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的日程指彭力克在今年9至11月有另案需要處理因而未能出席今年10月的聆訊。 兩司法覆核申請人已經法援署聯絡英御用大狀10月時來港. 林官引述司法覆核申請人Nick Infinger及李亦豪一方反對更改聆訊日,又透露他們已經法援署,聯絡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Otty,對方亦已表示可在10月的聆訊日中代表他們。

  6. 2024年5月14日 · 法官林文瀚表示大律師未能出庭一般並非重新排期審訊的理由。 林官認同政府一方所指,彭力克屬本港公共法和人權案件專家,處理不少重大憲法訴訟;不過,林官稱政府仍可以接觸其他海外大律師,並非不切實際。 林官強調,彭力克不是唯一參與本港大案的海外大律師,法庭不信納政府改聘另一名首席大律師,會構成重大不公。 林官拒絕重新排期,公屋案和居屋案將於今年10月4日合併開庭審理,遺產繼承權案則於10月7日或8日審理。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法庭. 上 / 下一篇新聞. 明報報料熱線﹕ 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明報即時新聞. 現行公屋和居屋計劃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遺產繼承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

  7. 2024年5月20日 · 終院今開庭聽取陳詞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協會一方質疑理大無權單方面終止協議。 終院聽罷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上訴庭判決,即協會須交還單位,並要賠償理大損失。 案件編號:FAMV 18/2024. 「安全智慧工地」系統標籤計劃出台 料7月首輪有100工地獲發標籤. 設公僕義工假? 政府指假期不不遜私營 服務意味要有犧牲. 香港理工大學(下稱理大)指稱於1992年以每年一萬港元的廉租,把校舍單位租予香港復康資源協會(下稱協會)經營復康門診中心.

  8. 2024年5月8日 · 法官林文瀚問到控方需作出反證是否屬不可能的任務律師回應指此類情況涉及精神科醫生的證供同時會有其他的證供控方可在審訊時作出挑戰。 即使被告並不合作,拒向控方提供其精神方面的證據,控方仍可以挑戰辯方的證供。 若被告被還押小攬精神病院,會有醫生和護士觀察被告的情況,控方亦可引用該些證供。 陪審團亦不會有處理精神失常的經驗. 法官林文瀚續問到,陪審團要作出相關推論,但他們不會有處理該些精神失常的經驗。 律師回應指,陪審團有足夠能力處理,他們會考慮案中的證據後,決定被告是否精神失常。 案件編號:FACC1/2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