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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殖民地 ,旧称 植民 ,是指由 宗主国 统治,没有 政治 、 经济 、 军事 和 外交 方面的 独立 权力 ,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非宗主國本土 地区 。 广义的殖民地还包括:虽然拥有行政机关、军队等国家机构,但经济、军事、外交等一方或多方被别国控制的「 半殖民地 国家」、 卫星国 和 保护国 ,還有委任统治、托管,以及 殖民主义 国家在这些地区设置的“ 属地 ”、“ 海外领地 ”(英国)、“ 海外省 ”(法国)、“ 附属 ”(德国)等諸多不同名稱的各種非本土行政區。 联合国 定义的“ 非自治领土 ”为前殖民地的遗存。

  2. 殖民 ,也称 殖民化 是指一种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其中移民與其遷移前的(或其祖先的)祖國保持密切联系,並藉助這種聯繫獲取高於區內其他居民的特权。 殖民發生在 殖民主义 结构的保护下时,称为 定居殖民主義 (英语:settler colonialism) 。 該過程中, 定居者 通常会剥夺 原住民 的财产,或建立系统性使原住民处于不利地位的法律和其他社会结构。 [1] 就其基本意義,殖民可以定义为從國外控制目标 领土 或 人民 以进行耕种的过程,通常藉助建立 殖民地 的方式進行,并可能在當定居。 西欧国家在 美洲 、 澳大利亚 和 新西兰 建立的殖民地中,迁入的定居者(以中欧、东欧、亚洲和非洲人民为补充)杀害、 同化 或驱逐土著居民后,最终构成了当地人口的绝大部分。

  3. 殖民地 ,舊稱 植民 ,是指由 宗主國 統治,沒有 政治 、 經濟 、 軍事 和 外交 方面的 獨立 權力 ,完全受宗主國控制的非宗主國本土 地區 。 廣義的殖民地還包括:雖然擁有行政機關、軍隊等國家機構,但經濟、軍事、外交等一方或多方被別國控制的「 半殖民地 國家」、 衛星國 和 保護國 ,還有委任統治、託管地,以及 殖民主義 國家在這些地區設置的「 屬地 」、「 海外領地 」(英國)、「 海外省 」(法國)、「 附屬 」(德國)等諸多不同名稱的各種非本土行政區。 聯合國 定義的「 非自治領土 」為前殖民地的遺存。

  4. 十三殖民地 (英語: Thirteen Colonies )又稱 北美十三州 ,是 大英帝国 于1607年( 弗吉尼亚 )至1733年( 佐治亞 )在 北美洲 大西洋 沿岸建立的一系列 殖民地 。. 这些殖民地最终成为了 美國独立 时的组成部分,即現今的 美利堅合眾國 。. 法蘭西斯· ...

  5. 直轄殖民地 (英語: Crown colony ),也稱 皇家殖民地 ,是昔日 大英帝國 轄下的一種 殖民地 [1] [2] 制度。 直轄殖民地由君主任命的 總督 統治。 19世紀中葉以前,君主聽從 殖民地部大臣 的建議任命 總督 [3] 。 大英帝國首個直轄殖民地(當時稱為皇家殖民地[Royal Colony])是 維珍尼亞殖民地 ; 英格蘭王國 於1624年撤銷 維珍尼亞公司 的 皇家特許狀 ,直接管轄該 [4] 。

  6. 新加坡殖民地(英語: Colony of Singapore )是英國的直轄殖民地,存在於1946年到1958年期間,其範圍覆蓋了現在的新加坡、聖誕島、科科斯群島和納閩。其是在1945年日本對新加坡的佔領結束後不久海峽殖民地解散後創建的。 新加坡殖民地於1955年獲得自治權,[2] 一直持續到1958年新加坡國成立,並於1959 ...

  7. 殖民地 ,旧称 植民 ,是指由 宗主国 统治,没有 政治 、 经济 、 军事 和 外交 方面的 独立 权力 ,完全受宗主国控制的非宗主國本土 地区 。 广义的殖民地还包括:虽然拥有行政机关、军队等国家机构,但经济、军事、外交等一方或多方被别国控制的「 半殖民地 国家」、 卫星国 和 保护国 ,還有委任统治、托管,以及 殖民主义 国家在这些地区设置的“ 属地 ”、“ 海外领地 ”(英国)、“ 海外省 ”(法国)、“ 附属 ”(德国)等諸多不同名稱的各種非本土行政區。 联合国 定义的“ 非自治领土 ”为前殖民地的遗存。 美洲前殖民地国家独立先驱. 联合国认定的“非自治领土”为前殖民地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