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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遺產繼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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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4年5月7日 · 根據《今周刊》報導,過去實務上也有人在養母去世後,完全不探視養父,連特留分都拿不到的案例。 人還存在,繼承權可以先「不存在」嗎?...

  3. 2024年5月6日 · 當親屬過世時,除了圓滿辦理後事、陪伴家人走完最後一程之外,處理親屬的遺產也是要緊之事,遺產的繼承可以很簡單,卻也可以很複雜,今天我們先針對遺產的法定繼承順位來看《民法》的規定,以及常見拋棄繼承的問題,若有類似的問題,歡迎與 ...

  4. 2024年5月17日 · 理解了《民法》第 1140 條的規定後,我們可以從法條的訂定得知代位繼承會發生的要件有二:. (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 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如果小明有兩個兒子和兩個弟弟,沒有配偶 ...

  5. 2024年5月10日 · 特留分規定是為了保障特定繼承人的基本繼承權利,是指在繼承過程中,某些繼承人如無被剝奪繼承權之情事時,可以依法要求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並擁有應繼分一定比例的特留分:

  6. 2024年5月10日 · 《民法》第 1151 條所說「公同共有」的意思是,在遺產未經分割前,全體繼承人不分比例,大家一起共有遺產,但是這樣的問題是,如果要經過處分(例如有人想要賣掉),就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或是依照法律的例外規定才能進行處分,所以會變得 ...

  7. 2024年4月30日 · 1、由《民法》§1148 Ⅰ本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條文內容,可知繼承人必須是能承受權利及義務而擁有權利能力的權利主體。 2、又依《民法》§6:「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3、因此得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者,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因為在繼承開始時並無權利能力,即無繼承人之資格。 4、以上為「同時存在原則」的由來。 (二)胎兒之繼承權: 1、《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依《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在繼承開始時已存在之胎兒應被視為既已出生,依此規定,胎兒亦有繼承人之資格。 3、當然如果胎兒將來是死產的話,就沒有繼承權了。 (三)同時死亡者,彼此互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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