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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天前 · 刑事訴訟法88條是「得」逮捕 家庭暴力防治法29條是「應」逮捕,只要是第二條第二款定義的「家庭暴力罪」現行犯均為「應」逮捕 警察很可笑,現場自摔受傷的酒駕仔,88條的「得」意思是現場有逮捕權的人裁量,警察偏偏解釋為要請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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