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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4月30日 · 政府將提出的修訂主要是免責辯護更改為豁免條文令專業人員不需要作出舉報而不會違法釐清刑事責任在條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何謂嚴重傷害包括導致兒童的生命或者安全受到嚴重的傷害精神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而不僅僅是短暫的瘀傷痛楚或者不開心等以取代條例草案內概括性的條文和例子增加舉報門檻的確定性。 政府對《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但有議員對政府的做法感不滿。 有非委員的議員關注罰則過低,憂慮日後法庭判罰會過輕,引起社會批評,屆時政府又會再考慮修例;他不滿政府在嚴重虐兒的情況下知情不報,最高罰則仍保留在監禁3個月,如不改成一年,他將會反對草案。 此外,亦有身兼社工的議員同意監禁3個月的刑罰合理,認為刑罰不會「嚇窒」專業人士,因為能夠從事與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士,應有意識去保護兒童。

  3. 2024年4月30日 · 反觀現時香港主要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兩項條例但前者不是刑事法例違反的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裁判法院可處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虐兒舉報放寬 開免責逃生門. 姦22歲輕度智障女 獸父認罪候判. 本文連結 :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要聞港聞/odn-20240430-0430_00174_002/新登記保護兒童個案--去年1457宗近6載新高.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4. 2024年5月1日 · 立法會在周一就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召開會議條例指出有關專業人士如發現嚴重虐兒個案時必須作出檢舉政府原定的最高判罰標準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相關草案委員會認為內容明智且精準,會令專業人士有更安心發揮專業能力的空間。 不過,有議員則指出,草案的判囚3個月之判罰力度過低,甚至直言「低到離晒譜」。 條例中詳細列明,醫生、社工、教師等25類的專業人士,必須舉報嚴重的虐童個案。 草案中還增設附表列明何為「嚴重傷害」,需要證明指明專業人員「確實產生懷疑」。 把兩項免責辯護更改為豁免條文,並建議加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款,容許指明的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為理由而不舉報。

  5. 2024年5月5日 · 本報訊立法會正審議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指條例針對嚴重虐待兒童個案日後有法定責任的專業人士若未有舉報情節嚴重的話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指刑罰須具阻嚇性. 孫玉菡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情節嚴重」的意思,是該專業人士經常接觸或長時間看到懷疑受虐兒童,理應多次發現虐兒的情況,惟未有舉報,則需要判以嚴厲懲罰;相反,舉例若只看過受虐兒童一次,或其傷勢被衣服遮蓋,難以即時察覺或判斷,則未必屬於情節嚴重的個案,故此需要視乎情況而定。 他強調法例希望防止有人忽視責任,故此需要具阻嚇性,若情節屬於嚴重忽視,法庭可判處監禁刑罰。 他指所有納入法例的專業人士均有培訓指南,涵蓋社福、教育及醫療三大界別,當局會針對不同情景提供指引,要求專業人士獨立作判斷。

  6. 2024年5月14日 · 筆者認為香港現行法例並沒有確立機構或公司的網絡保安責任資料外洩的當事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向機構追討責任但取證往往較困難加上現行相關法例阻嚇性不足難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安全。 日前六福珠寶會員資料庫疑遭黑客入侵,並在暗網放售。 據稱,案中涉及500萬本港及內地會員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帳戶密碼、手機號碼等個人資料。 另一宗的港專資料外洩事故,公署日前接獲校方最新呈報,受影響人數已增至8,100人。 校方對此深表歉意,將為受影響人士提供為期半年的免費「信貸監察服務」及「暗網監控服務」,以加強保護個人資料。 資料外洩事故一般指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懷疑外洩,甚至有被未獲准許的查閱、處理或使用的風險。

  7. 2024年4月30日 ·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規定社工醫生教師等25類專業人員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建議最高罰則為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惟早前有議員認為刑罰過重與政府就罰則持續拗數。 釐清刑責 准「合理辯解」 立法會審議相關草案的委員會昨召開會議,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指政府會提出3項修訂,以加強免責辯解和免責豁免,當中包括釐清刑事責任,會在條例草案新增附表,列明何者為嚴重傷害,即是指會導致兒童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脅的傷害,或精神健康或發展受到危害,而不僅僅是短暫的瘀傷、痛楚、不開心等,以取代原本的概括性條文,又會新增免責辯護條款,容許專業人員以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被檢控,同時確保提出檢控時需要證明有關專業人員確實有產生懷疑。

  8. 3 天前 · 濫用公屋問題由來已久,與當局過往處理公屋富戶政策較寬鬆不無關係,過去租戶一旦獲編配單位,住滿10年才需要再申報入息及資產,期間有租戶累積一定財富並購入私人物業,卻不如實申報,亦不肯遷出。 而由於申報最經濟狀況時,只要求租戶自行申報是否有物業,不少人認定房署人手不足,只能隨機抽查,即使被查出作虛報陳述,大多只會被輕判了事,令不少富戶心存僥倖。 為了善用公屋資源,房署近年推出多項措施打擊濫用公屋,去年10月起收緊公屋富戶政策,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及常住該公屋單位;需要遷出的公屋富戶,租戶暫准居住證由12個月收緊至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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