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4 天前 · 背景. 1. 第五、八、十、十一、十四、十六、十七、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六及四十七被告與早前已承認控罪的另外三十一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三)條(“《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控方案情主要指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士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這是串謀的內容。 3.
4 天前 · 整句口號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五項必須俱全。所謂「五大訴求」有其變動性,訴求在不住變化。最初,其中一項訴求是行政長官下台,其後被舉行「雙普選」取代。所謂「雙普選」具有要求當時的行政長官下台的含意。即使名目不同,但要求行政 ...
4 天前 · 所謂「五大訴求」有其變動性,訴求在不住變化。 最初,其中一項訴求是行政長官下台,其後被舉行「雙普選」取代。 所謂「雙普選」具有要求當時的行政長官下台的含意。 即使名目不同,但要求行政長官下台的訴求一直存在。 此外,法庭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所言,即使最容易達成的訴求,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已在2019年8月被當時的行政長官拒絕。 因此, 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的追求。 法庭也注意到, 直至現在,除政府已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外,其他訴求皆不獲回應。 另外,判詞提到, 否決財政預算案一次本身並不能達到第一被告計劃的終極目的和作用,難以形容為大殺傷力武器。
3 天前 · 官:無差別否決迫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明顯違《基本法》、構成濫權. 控方於本案指控,被告濫用《基本法》第73條下的議員職權,條文列明立法會職權為「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就濫用第73條下的議員職權會否構成「非法手段」,法庭指根據 ...
3 天前 · 戴耀廷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法庭毫無疑問肯定戴所指的是基本法第五十至五十二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 法庭肯定戴耀廷對參加協調會議者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 因此,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即使基本法第五十一條容許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這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 法庭認為,套用控方第一證人區諾軒的說法,這會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指梁國雄林卓廷知悉否決議題.
4 天前 · 背景. 1. 第五、八、十、十一、十四、十六、十七、二十四、三十三、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六及四十七被告與早前已承認控罪的另外三十一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三)條(“《國安法》第二十二(三)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控方案情主要指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十六名被告與其他人士達成協議參與一項謀劃,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這是串謀的內容。 3.
6 天前 · 鄒家成曾說,五大訴求「具壓倒性民意支持」、「合情合理合法合憲」,作為立法會議員要為人民爭取訴求和發聲;而《國安法》後他一度想過退選,但庭上哽咽道:「我發覺我根本就做唔出退選嘅決定,我覺得我無法離群眾而去。 何桂藍批評,《國安法》架空《基本法》,「作為一個追求民主嘅人,唔反對一條咁樣嘅法例係自相矛盾」;余慧明則說,「我永遠企喺雞蛋嘅一方」,又指面對《國安法》,「我都唔會恐懼,我都唔會作出讓步」,「因為我認為爭取五大訴求係冇違反國安法。 」民協施德來憶述選舉論壇上曾數度說「我好鍾意香港」時,亦語帶哽咽。 距離初選四年,案件將於5月30日裁決。 在整合系列的最後一篇,《獨媒》為讀者整理這宗牽涉政治的案件中,那些有關2019年運動、初選的種種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