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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天前 · 1保險人須仰賴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始可充分評估危險該說認為成立借名投保之保險契約會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2、人身保險契約為避免道德危險,於保險法第16條有嚴格的保險利益規定,用借名投保的方時逃脫規定,會大幅提高道德危險。 3、保險契約是為了分擔風險及安定生活,借名投保之保險契約違背了保險制度之宗旨。 借名投保契約有效. 1、危險評估的對象應為「被保險人」,惟借名投保所討論者為出名人及借名人之內部關係。 2、保險人仍可透過「保險利益」之規定將地道德危險,且領取保險金之人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並非要保人。 3、基於契約自由,該約定既不悖於公序良俗,亦無違反強行規定,應認為有效。

  2. 2024年5月3日 · 本文. 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 什麼是複保險? (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 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 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 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 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 [1] 。 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我國保險法已設有許多規定解決此問題,例如保險代位 [2] 、超額保險 [3] 以及複保險 [4] 等,都是為了解決把保險當成賺錢工具的問題。

  3. 6 天前 · 發佈於 法律諮詢區. 2024/05/25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 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 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訴請乙應將要保人變更為甲。 試問:甲、乙間之借名契約是否有效? 二、討論意見: (一)甲說:無效說。 摘要: 用借名方式扭曲保險利益,使保險人評估風險失真而予以承保,無異以被保險人之生、死或殘障等保險事故,獲取保險金等利益,已違反保險乃最大善意契約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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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5月16日 · 保險人其實真係冇錯 保險生來就係為人服務 理財 保險從業員自然都係為人服務 以前保險資訊唔夠透明 也許以前既保險佬係鳩sell 死推一啲唔適合客人嘅products 服務又做唔好 客人要 claims要幫手時又做唔到野 但又一味話哩行幾好幾好 又一味recruit 又洗腦 ...

  6. 2024年5月22日 ·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對於攸關消費者權益的保險法案首度表態彭金隆今22日指出金管會擬修法建議解約金在10萬元以下壽險保單保額在100萬元以下可以不用被強制執行相關方案6月會提出屆時也將進入修法預告程序。...

  7. 2024年5月22日 · 小. 中. 大. 記者 顏真真 /台北報導. 2024-05-22 17:22:00 |2024-05-22 17:23:46. 壽險保單能否視為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備受社會上爭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月初臨時提案通過,請司法院會同金管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壽險公會,根據保單類型及解約金,訂定強制執行的排除範圍,「一定金額」以下的解約金或理賠金,不得扣押及執行。...

  8. 2024年5月3日 · Vincent Hsu (@doctorloverunning). 1 Reply. 1 Like. 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