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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30日 ·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決。 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罪成。 法官在裁決理由提到,2020年3月和4月時,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非常清晰,第一被告、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向公眾表明,目的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建立的體制。 法庭指出,地方選區協調會議達成的4項共識包括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和替補機制,當中不包括「運用否決權」,但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認為4項共識純屬手段,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實際流程安排,純粹藉以盡量增加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數目的部分機制,對如何達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沒甚關係。

  2. 2024年5月30日 · 崔蔚恩報道.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否認控罪的16名被告,有14人被裁定罪成。 法官頒下裁決理由,指出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想的「35+計劃」終極目的及用意非常清晰,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對參加協調會議人士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說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步驟、他想追求的結果,因此行政長官在財政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辭職。 法庭認為,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曲」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法庭亦提及,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3. 2024年5月30日 · 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參考《香港法例》指出,「國家政權」意指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或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 法庭認為,《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 而參考基本法有關條文後,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進行審核和通過。 法庭說,「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 法庭亦不認為議會的特權適用於本案,而人大常委會5.22 說明亦提到,癱瘓立法會運作的除反中勢力外,還有某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參與其中,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

  4. 2024年5月30日 · 47人案中16名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經審訊後,法庭今日進行裁決。 今次是首宗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 ...

  5. 2024年5月30日 · 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16名不認罪被告,法庭今早作出裁決。 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罪成。 法官在裁決理由提到,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詞的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法官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人大5.22的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

  6. 2024年5月30日 · 根據去年修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B條,在緊接法庭裁定某被告人無罪後,如律政司司長通知法庭擬上訴裁決,法庭可應司長的申請批准該被告保釋或命令羈留扣押,以待上訴庭上訴裁決。 至於劉偉聰及李予信脫罪原因,判詞解釋,即使劉偉聰的名字顯示在《墨落無悔》聲明,但法庭不能確定由他本人簽署,還是他授權其他人簽署,法庭亦肯定他沒有將《墨落無悔》聲明,張貼在個人社交專頁帖文,選舉過程中也沒有利用到當中的內容。 法庭又說,劉偉聰的選舉活動中,不論社交專頁還是選舉論壇,也沒有表明「否決財政預算案」和「五大訴求」,因此有合理懷疑他是否要求「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由於未能肯定劉偉聰是否有意圖在任何階段顛覆國家政權,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7. 2024年5月31日 · 大中華. 47人顛覆案|中國使館促英方停止對反中亂港分子包庇和縱容. 2024-05-31 HKT 08:07. 分享工具. 中國駐英使館發言人表示,中方堅決反對英方干涉中國內政、破壞香港法治。 (shutterstock) 中國駐英大使館回應英國政府官員評論本港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判決時,敦促英方停止對中方的無端指責,停止對反中亂港分子的包庇和縱容。 使館發言人說,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基本原則,任何人都不能打著「民主」的旗號從事違法活動並企圖逃脫法律制裁。 中國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區執法和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懲治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中方堅決反對英方干涉中國內政、破壞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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