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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 署任。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 署任。

  3. 《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 這規定適用於任何行政長官,不得有例外情況。 鑑於上述原因,任何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訂,以規定一個有別於五年的任期,均不符合《基本法》。 完. 二 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4. 我在香港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社會踏上由治及興新征程的關鍵時刻,當選及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任行政長官,深感榮幸,亦知責任重大。

  5.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需在六个月内产生;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 署任。

  6. 2022年4月6日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0(1)條訂明,若行政長官職位因任期屆滿而出缺,就填補該空缺的選舉日應訂於任期屆滿前95天的首個星期日。 根據海外經驗,為避免施政方向出現不確定性及官員積極性下降的問題,新舊管治班子的交接期一般較短。

  7. 李家超於二 二二年五月八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並於二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第六任行政長官,於二 二二年七月一日就職。

  8. 根據《基本法》第4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五年。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是一項本地法例,為行政長官選舉訂定法律框架。 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已於2022年5月8日進行。 更多有關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資料,請 按此。

  9. 我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社会踏上由治及兴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当选及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深感荣幸,亦知责任重大。

  10. 政長官任期5 ,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職位如在任期屆滿以外 的情況下出現空缺,在剩餘任期內填補該空缺的新行政長官,其 任期算作一屆任期,若其任滿後再次當選,只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A)、(2)及 (2A)條] [2007 年1 月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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