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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分
    籃板
    助攻
    本季9.2
    3.9
    6.8
    終場
    4月 16日@帝王
    L
    94 - 118
  2.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Sales Contrac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Adopted at the 1545th se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

  3. 中国法律法规英文译本,英文法规,China Law,China regulation 版权所有©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 京ICP证 ...

  4. 2017年6月13日 · 犯罪论体系是关于犯罪成立的各种条件关系的整体性理论,是论证如何逻辑性地构建刑法中犯罪的各个成立要件的体系。 我国在晚清修律时期曾经从德日引进过阶层犯罪论体系,但在建国后效法苏联以来,直至2000年前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始终是中国刑法学界不可动摇的通说。 2000年之后,随着学术开放进程的日益推进,德日刑法知识开始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进入中国刑法学者的视野中。 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中国刑法学者开始以德日为师,全面主张引进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引入中国之后如何运用于司法实践、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否会与过去的司法经验和司法习惯发生冲突、在中国推行阶层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些问题都亟待梳理和澄清。

  5. 本文意在回到信义义务的起源地探寻其基础理论,同时梳理中国法上现有信义义务的分散规定,进行体系性的解读,以为中国相关司法实践与立法完善提供一般性的理论支持。 一、信义义务的概念与源起. (一)信义义务的词源考证与背景探微. 从词源上来讲,“fiduciary”来源于拉丁语“fiducia”, [1]与信任(trust; confidence)息息相关,其有形容词和名词两个词性。 作为形容词的话,意指“受信任的,信用的,信托的”,作为名词,意为“受托人”。 [2]相应地,信义义务也有两种理解方式,一为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义务,“fiduciary”修饰“duty”,突出该种义务的道德属性。 二为受托人(fiduciaries)需承担的义务,亦可表述为“duties of fiduciaries”。

  6. 本文意在回到信义义务的起源地探寻其 基础理论,同时梳理中国法上现有信义义务的分散规定,进行体系性的解读,以为中国相关司 法实践与立法完善提供一般性的理论支持。 一、信义义务的概念与源起. (一)信义义务的词源考证与背景探微 从词源上来讲,“fiduciary”来源于拉丁语“fiducia”,〔1〕与信任(trust;confidence)息息 相关,其有形容词和名词两个词性。 作为形容词的话,意指“受信任的,信用的,信托的”,作为 名词,意为“受托人”。 〔2〕相应地,信义义务也有两种理解方式,一为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义务, “fiduciary”修饰“duty”,突出该种义务的道德属性。 二为受托人(fiduciaries)需承担的义务,亦 可表述为“dutiesoffiduciaries”。

  7. 一、诉讼行为与认知行为的理论对话. 即使类似“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点” [1]这样的论断早已深入诉讼法学研习者的内心,但实际上,有关诉讼行为之研究仍存在巨大的理论空间,有待深入挖掘。 诉讼行为理论源自于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理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虽然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之于具体规范的影响已然初见端倪,但是尚未形成周延的概念体系。 直到中世纪,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分野及其理论体系之建构,方才真正开始。 我们较为熟悉的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对法律行为理论的继承和推进,其认为法律行为应当是由行为人意志决定并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秩序是反映上述意思和表述的一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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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本研究得到了上海市“曙光学*者”及“东方学者”计划的资助,并 在写作中受益于吴晓刚、雷雅雯和李学尧等师友的指点与帮助,在此一起表示感谢! 当然,所有的错误由作者. 本人承担。 [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304。 一、导论:作为学术问题的“律师从政” .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前述引文中对美国法律人在民主建设中作用 的评论,暗示了法律. 人在掌握权力时两种— 有时无法共立的— 基本立场:捍卫社会自由和追逐个人利益。 [2] 本文中,笔者借此来思考一个在当前中国法律人圈子里非常流行的认识:律师的骨骼里天然具. 有政治家的品性,因此应当从政,以服务于社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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