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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unity Shield11:00 上午 EDT
    8月 10日vs曼聯
  2. 2024年4月11日 · 由香港體育學院主辦的傑出青少年運動員選舉,今午(11日)舉行2023年度第4季暨年度獎項頒獎典禮。當中「世青蛙王」麥世霆獲頒最高榮譽的全年最傑出青少年運動員;去年乒乓亞青賽U19男單銅牌球手陳顥樺,則與杭州亞殘運游泳雙銀得主張浚諾同獲全年最佳青少年運動員。

  3. 2023年8月31日 · 港超球會傑志昨落實簽入34歲奧地利國腳恩查(Jakob Jantscher),這名前季奧地利甲組聯賽年度最佳球員今早(31日)參與「藍鳥」首課操練,他操練後接受傳媒訪問,稱期望首在亞洲展示實力,又稱只要教練希望,可跟金信煜在前場合作攻堅。

  4. 2024年4月29日 · 朱國斌、馮柏林: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的動態平衡. 【明報文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的通過生效,標誌着香港特區在履行《基本法》第23條憲制責任上,邁出了最終的步伐,彌補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漏洞。. 《條例》突出規定維護國家 ...

  5. 2021年10月26日 · 根據WrightBergom和Bartholomew2019從大班教學轉變到小班教學的研究中指出課堂實踐和教學變化所帶來的效果及所引起的挑戰特別提到要關注小班教學的專業發展需求並要善用小班教學的好處。 個人欣賞教育局致力提供不同類型的專業發展活動,協助教師釐定適切的小班教學策略,旨在提升教學效能;亦明白當局作為對使用公帑承擔責任的政策局,在財政支出的考量下,難以小班教學作為處理學童人口下降的一項對策。 然而,曾任職小學校長的筆者,完全理解校長們為何多次向教育局建議,應趁小學適齡人口減少的契機,全港實施小班教學。 校長們所考慮的並非只是教育界狹隘的利益,而是考量到「縮班殺校」會令「教育生態迅速劣質化」,最終受到影響的是孩子和他們的家長。

    • (1)確立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法律聯繫
    • (2)香港法院國家主義制度職能的發展
    • (3)香港國安法「框架性判例」的意義
    • 要對國家安全法作認真比較研究

    首先,香港國安法首案裁決的首要意義,在於通過香港國安法的適用,在香港特區確立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的法律聯繫。這一點,在我看來,應該是本案裁判結果所能產生的最為重要的意義。 香港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頒布生效以來,學者們有非常多的討論。但不論觀點如何,該項法律的實施能夠促進香港居民的國家觀念,則是毋庸置疑的。 在香港回歸的很長一段時間裏,香港《基本法》很大程度上被視為是香港居民與國家之間的唯一法律聯繫。換句話說,基本法被視為是國家與個人之間在香港能夠產生意義上的聯繫的唯一合法有效途徑,因而在基本法規定範圍之外的所有與國家相關的法律規範、制度與價值體系,以及《中國憲法》與憲制發展的基本進程,在香港是被合法排除在外的。相應地,國家安全亦隨着基本法23條規定未能實現香港本地立法,而一併排除在香港...

    第二,我們需要注意,在比較國家安全法的視野中,國家安全最經常涉及到的內容一般都會與「外交及國防」相關,因而這屬於典型的國家事務,因而涉及國家安全法的管轄,比如美國,均屬聯邦管轄。在中國一國兩制的憲制體系之下,香港特區法院基於國安法而獲得「國事法院管轄權」,其制度職能相應擴展。也就是說,香港法院在原有的制度職能基礎之上獲得了新的職能(並非實質改變或者取代原有職能)。因此,以國家安全利益為核心價值的判例法確立過程,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內容,一定會是司法國家主義原則的形成過程。 這明顯體現在本案兩份法院裁決文本中,如強調基本法第1條、第12條為至上條款(判決書第13至15段)、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案(判決書第23段,註釋5)對國安法立法理由與目的之強調、警員作為「法律與秩序之象徵」的憲制角色定...

    第三,該案判例不僅可能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標誌性判例(land-mark case),而且很可能會成為香港國安法的框架性判例(framework case)。前者的含義,在普通法傳統中指先例價值的確立過程,一般針對個案裁決自身的法律效力而言。而後者的含義不僅包含前者所具有的判例價值,而且對於國家安全法整體的歷史發展而言,具有更為深刻的影響力。 例如在美國國家安全法體系之內,從其200多年的歷史來看,國家安全法方面能夠被視為具有重大而持續影響力的框架性判例,一定會包括美國最高法院1936年合眾國訴柯帝士-萊特出口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與1952年楊斯頓鋼鐵公司訴索耶案(Youngstown Sheet & Tube C...

    關於香港國安法首案判決的憲法意義,在我看來,至少需要注意國家與個人之間直接的法律聯繫的確立、香港法院國家主義制度職能的發展,以及香港國安法框架性判例的意義。 總之,我們需要擴大對香港國安法的認知與想像,因此目前在學術與社會上對於國安法很多的假設,比如國家安全與自由、安全與法治、中央與地方之間到底如何達成平衡,僅僅停留在理論上的討論與意識形態上的強化,是不可以的。我們需要對國家安全法作出認真的比較研究,由此從規範、制度與實踐等層面拓寬我們的視野,然後才能實質促進香港國安法的發展進程。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名譽研究員

  6. 2024年4月27日 · 男團MIRROR演唱會事故中,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Mo)父親、牧師李盛林今(27日)發代禱信,提到阿Mo使用「下肢外骨骼」操練約14個月,「帶動」共逾11.6萬步;其下肢肌肉、關節及神經反應,都能在復康儀器協助下保持正常「反應」,惟仍未能對腦袋的神經指令作出反應。他透露,各方專家下周將 ...

  7. 2020年11月3日 · 政權在國安法通過後,一步步打壓立法機關、狙擊司法機構,是建立全面管治的大工程。. 反修例運動揭示香港法治的脆弱,同時掀起政權和司法界的鬥爭。. 香港經過這兩年的磨練,已撕破「無民主有法治」的偽裝,揭露「政制不民主,司法難獨立」的真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