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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在甚麼情況下,警務人員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向我進行搜身? 正如 第一題所述 ,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 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務人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向該人進行搜身。 根據《 警條例 》( 第232章 ) 第54 (2)條 ,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 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警務人員也可以向該人搜查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的合理懷疑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而作出客觀判斷,例如某人在珠寶店外慌張地等候並手持刀子,便可令警員有合理懷疑。

  2. 在甚麼情況下,警察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查問我?. 我是否必需要回答他們的問題?. 截停及查問. 根據《 警隊條例 》( 第232章 ) 第54 (1)條 ,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 ...

  3. 根據《 警條例 》( 第232章 ) 第54 (2)條 ,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人。 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警務人員也可以向該人搜查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在此情況下,警務人員的合理懷疑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而作出客觀判斷,例如某人在珠寶店外慌張地等候並手持刀子,便可令警員有合理懷疑。 無論警務人員根據《 警條例 》( 第232章 ) 第54 (1)條 還是 第54 (2)條 行使搜查某人的權力,警務人員都無權檢取在被搜查人士身上發現的任何物品。 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在任何車輛內,藏有偷竊或非法得來的物品,便有權截停、搜查及扣留該車輛(《 警條例 》 第55條 )。

  4. 第200章 《 刑事罪行條例 》 第160條 訂明,當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可能犯罪的三種情況:. 遊蕩並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第160 (1)條 );. 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 ...

  5. 6. 在公眾地方打鬥(《公安條例》第25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 公安條例 》 第25條) 「非法打鬥」. 控方必須證明非法打鬥曾經發生。. 作出合理自衛行為的人不算非法打鬥的 ...

  6.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警條例》第63條). 根據《 警條例 》 第63條 ,任何人作出以下行為將干犯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 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 ...

  7. 在被捕時,我有甚麼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首先,警務人員需要在拘捕當時告知閣下被捕原因,否則有關拘捕並不合法。. 但如閣下嘗試逃走,或以其他方式令警務人員未能當場講出拘捕原因,他們便可能在拘捕後才告知閣下被捕原因。. 在被捕後,閣下有權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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