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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原則是要先尋求版權擁有人的許可。 如果閣下知道誰是版權擁有人,便可以直接聯絡該版權擁有人 ; 如不知道誰是版權擁有人,亦可由代表版權擁有人的團體開始問起。 目前,香港有幾個指定團體代表作者、出版商、作曲家、作詞家及唱片監製。 這些團體的主要作用,是代表版權擁有人就相關作品的使用權,與其他使用者商討特許條款 ( 即批准使用有關版權作品的條件 ) 、批出特許權及收集特許費用。 以下是現時幾個主要代表版權擁有人的團體: 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HKRRLS) – 代表印刷品(書籍、雜誌、報紙、期刊及年報)的作者及出版商; 香港複印授權協會(HKCLA) – 代表十二份本地報章及十九份本地雜誌的作者及出版商;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 –代表音樂作品的作曲家及作詞家;

  2. 14. 誰擁有作品的版權?. 不同種類的作品,會否有不同的擁有權?. 擁有權的基本規則是,作者 ( 即創作有關作品的人 ) 是第一個擁有作品版權的人。. 根據《 版權條例 》 第11條 ,不同種類的作品會有不同的作者。. 以下為列表撮要:. 就多於一個作者的合作 ...

  3. 1. 我經營的處所讓人合法租住。 如處所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我是否犯法? 如有關處所不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你便不會就此罪行負上刑事責任。 該處所是否「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不會有數學公式來計算,這將視乎每宗案件的環境證據而定,亦會視乎有關的賣淫活動是否「個別事件」還是持續發生,以及你知道有關賣淫活動進行之時,你對處所的掌控程度有多大。 舉例說,如果處所只在晚間用作賣淫,法庭會認為有關處所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 有關賣淫活動必須是持續或有規律地發生。 不過,如果有酒店租出房間作正當用途,租用者卻原來是娼妓,並在房間內安排賣淫活動,這並不代表酒店會自然而然成為賣淫場所,亦不代表管理酒店的人知道賣淫活動發生。 ‹ 上頁. 返回首頁. 下頁 ›.

  4. 在香港,兩類作者可獲授予精神權利: (i) 文字、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的作者(可於之前頁〔#連接第II部分第一版的列表〕取得這些作品的例子);及 (ii) 電影導演。根據《版權條例》,他們的精神權利如下:

  5. 導航連結 首頁 » 主題 » 知識產權 » 侵犯版權及允許的作為(獲豁免侵權之行為) » A. 在這些模擬個案內,有關人等會否侵犯作品的版權? » 1. 我借了本書,而書中某些內容的版權已過期。如果我只影印含有這些內容之那幾頁書,我會否仍然侵犯了這本書的版權?

  6. 1. 我怎樣可以取得版權? 一般來說,如要享有版權保護,有關作品必須是原本的作品,以及用實質形式記錄下來。 如經已符合這些條件,版權便自動生效,版權擁有人 毋須作任何註冊或辦理其他正式手續 。 根據《 版權條例 》,世界上任何一個作者創作的作品,或在世界上任何一處首次發布的作品,都有資格在香港享有版權保護。 在版權的定義裡,「原本」詞是指作品是源自作者(即並非在其他地方抄襲得來),而作品需要用上作者的技術及勞力去製作。 此外,版權沒有要求作品必須具高質素或具美術價值,亦沒有要求作品必須具創意或是新穎的。 不過,瑣碎的作品或只需少量技術或勞力而做成的作品,則不獲版權保護。 因此,題目、姓名及短句,一般都不會受版權保護(但或可獲得 商標 的保障)。 概念/思想亦不會獲版權保護。 2.

  7. 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列明不少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根據《罪犯自新條例》 第4條,所有希望申請成為警務人員、懲教署主任、消防員、大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求職者,都必須披露他們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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