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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在甚麼情況下,警務人員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向我進行搜身? 正如第一題所述,警務人員可以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除截停及查問外,警務人員如發現有任何可能會危害到他們的物品,也可以向該人進行搜身。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 ...

  2.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 ...

  3. d) 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是一份文件規範多層大廈各業主和個別單位佔用人之間的關係,當中列明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大廈公契對所有業主、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及大廈的佔用人,包括個別單位的租客,均具法律約束力。. (1) 不得對個別單位或大廈任何部份 ...

  4. 一般來說,誰應負責維修及保養物業?. 如上述說明,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約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這種簡單的解釋其實是很易 ...

  5.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簡稱「公契」)的條款對多層大廈或多單位樓房內的各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當發展商與首位業主簽訂公契後,其後的業主都受該公契約束。. 基本上,公契會列明有關大廈的管理及居住 / 使用規則,特別是大廈的公共地方 ...

  6. 根據《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 》(香港法例 第219章 ) 第3條 ,除非土地(包括房屋 / 樓宇單位 / 大廈)買賣合約是以書面訂立,否則法庭不會審理與土地買賣有關的法律訴訟。 換言之,如果閣下透過口頭協議買賣一個物業,便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儘管臨時賣買合約寫有「臨時」一詞,但一份妥善簽署的臨時賣買合約實屬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而買賣雙方必須遵守有關條款。 如果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取代臨時賣買合約),他們仍可按照臨時賣買合約去完成交易或向對方追討賠償。 1. 我想買入某單位。 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2. 如果物業是連租約賣出,買賣雙方應留意甚麼? 3. 臨時買賣合約一般會包含甚麼條款? 4. 臨時買賣合約是否需要加蓋印花(打釐印)及註冊? 5.

  7. 1. 「國籍」(nationality) 與「公民身分」(citizenship) 的法律含義有甚麼分別? 以香港法律而言, 「國籍」 和 「公民身分」 的含義大致相同。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香港的《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之中文版均採用「中國公民」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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