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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河道权하도권),1977年3月3日出生韩国男演员。 主要作品有《2020 SBS 演技大赏》。 [1] 中文名. 河道权. 外文名. 하도권. 国 籍. 韩国. 出生日期. 1977年03月03日. 星 座. 双鱼座. 职 业. 演员. 代表作品. 《2020 SBS 演技大赏》 目录. 1 演艺经历. 2 主要作品. 参演电影. 参演电视剧. 演艺经历. 播报. 编辑. 参演电影《2020 SBS 演技大赏》。 参演电视剧《顶楼 第三季》《顶楼 第一季》。 2022年,参演电视剧《优越的一天》。 [2] 出演电视剧《解读恶之心的人们》。 [3] 5月2日,参演的电视剧《红丹心》播出 [5] ;4月22日,参演电视剧《流星》播出。

  2. 0有用+1. 内河航行权. 播报编辑 讨论 上传视频. 法律权利. 是在本国 江 、 河 、 湖水 道上从事航行、不容任何外国侵犯的主权。 鸦片战争以后,外商在华航运势力迅速地扩张起来, 中国 的内河航行权受到严重侵犯。 中文名. 内河航行权. 注 意. 不容任何外国侵犯的主权. 侵犯史. 《天津条约》 注 释. 建国后收回主权. 侵犯历史.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日甲午战争. 相关视频. 查看全部. 受到侵犯历史. 第二次鸦片战争 后. 签订的中英 《天津条约》 中有长江航行权的专款:"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 ……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从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取得长江自汉口以下的通航特权。

    • 概览
    • 水权定义
    • 水权制度
    • 性质
    • 特征
    • 界定原则
    • 体系
    • 准物权
    • 立法意义

    法学术语

    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水的所有权、取水权及与水利有关的其他权益等。水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水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水权设立的有限性、水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水权原理的公共性。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从所有权中分设出的用益权。水资源的所有权是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和恒久性的特点。我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使用。为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权的基础上,着眼于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将其各项权能分开,创设使用权、用水权、开发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性。

    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水权制度。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水权获取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水权究竟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争议。日本的美浓部博士及其他某些公法学者,基干日本河川法第3条的规定、水权的设定须经行政厅的特许、水权的客体为公用物、水权的移转须经行政厅的许可、根据公益上的理由、可变更或消灭水权等理由,主张水权为公权。与此对立,鸠山、末弘等私法学者与某些判例则坚持私权说,其理由如下:(1)河川法第3条所谓“私权”,可解释为包括水权。(2)水权与一般的私权在抽象的内容上没有差异,只有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用水的具体内容的区别。(3)河川法第21条规定水权的移转以行政厅许可为条件,这是把水权作为私权的表现,因为公权移转不需要确认。折中说认为水权为公权与私权混合的权利。金泽良雄教授认为,从水权产生的领域看,将水权定性为私权没有问题,但水权的取得须得到行政的许可虽然未从根本上抹杀水权的私权性,但给它烙印上了公权性,故水权为私权与公权混合的权利。东京高等裁判所亦曾就公水使用权而论,认为公权说系就权利的形式着眼,私权说则是就权利的内容而言,二者均不免失之一偏,即使就公水使用权之本质采私权说,为私权之水权利同时亦受公共性之规范,亦即具有公权私权的重叠性。

    中国采折中说的学者认为,一方面,水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财产,水权由此呈现出私权性;同时,水资源又是一种公用物,因为水资源上附着了一些不具有竞争性和独占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的价值大于前者即财产价值。

    综上所述,认为水权是公权的学者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在中国,行使水权的基础是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因为水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规律。每条江河的流域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它所包含的各种生物群体,只有通过相对稳定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才能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生态平衡主要依靠生态系统内部的自动调节功能,如果人为因素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限度,则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若在水法中遵循这一物质循环规律,则必须将整个水资源作为公共财产来认识,并以此为前提制定综合性的水法。

    水权具有公权的性质,但它本质上应当属于私权。要认识水权的私权性,应当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由此公法上的权力应为公权,私法上的权利应为私权。对公法法规而言,并非任何一般人都能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而必须并且仅能有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担当起权利或义务的主体,而该主体依该公法法规所为的行为为公法行为。反之,对于私法规范而言,一般人亦可成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的主体,并不以统治权主体或行政官署为限,而依该私法法规所为的行为是私法行为。按照这一学说分析,水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水权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是一般主体,非代表公权色彩的国家或政府。所以水权是一般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水权应当属于私权。

    从水权的内容上看水权也应当属于私权。任何权利的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水权的内容是水权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并获得受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都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从权利的内容上说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纵观世界,水权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研究者常常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界定。水权是指水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水权与一般的资产产权不同,具有明显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权的非排他性。中国宪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样导致了水权二元结构的存在。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约束的水权具有无限的排他性,但从实践上来看,水权具有非排他性,这是水权的特征之一。中国现行的水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理论上水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实质上归部门或者地方所有,导致水资源优化配置障碍重重。以黄河为例,尽管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代理水利部行使权力,并且在黄河水管理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水资源开发利用各自为政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水从门前过,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观念长期驱动人们的用水行为。大量引水无疑加剧了黄河断流,引起更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水资源拥有的产权流于形式,水权强排他性转化为非排他性。

    第二,水权的分离性。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存在着严重的分离,这是由我国特有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是非常明确的,但纵观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国家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将水资源的经营权委授给地方或部门,而地方或部门本身也不是水资源的使用者,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最终使用者,水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相分离,所以导致水权的非完整性。

    第三,水权的外部性。外部性,也称外部效果,他是指那种与本措施并无直接关联者所招致效益和损失。例如,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江河,使渔业受到损失,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负的效果。

    水权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它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效益),也有消极的损失。以流域为例,如果上游过多地利用水资源,就可能导致下游水资源可利用的减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给下游带来一定的损失。同样,在某一地区修建大型水库,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区的小气候,可能给周边地区带来额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数,为当地提供一定的就业机会等。

    合理地界定水权,是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基础,也是完善水市场的前提,由于水资源的特性和水资源作为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水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产,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可持续利用原则。中国水资源存在许多问题,简单地概括为“水多、水少和水脏”,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积累,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威胁人类的生存。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它的过度开发和水环境的破坏,必然削弱水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并且威胁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必须站在全社会和中华民族持续繁衍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资源,在水权界定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加以贯彻和实施。

    第二,效率至上原则。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同时也是水资源浪费大国。当前中国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只有0.3~0.4,与发达国家的0.7~0.9相比,相差0.4~0.5;农作物水分生产率平均0.87千克/立方米,与以色列2.32千克/立方米相比,相差1.45千克/立方米。从用水效率上来看,中国1995年的用水效率只有美国1990年的1/8,日本1989年的1/25。为了满足21世纪16亿人口物质生活的需要,我们只能深挖现有水资源潜力,提高单位水资源的生产效率,这是水权界定必须关注的问题。水权界定所提到的效率,应该站在全社会、流域和水资源利用、生命周期等综合角度来考察,生命是第一的,用于生活的基本水量其效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水资源的利用必须首先满足生活,在此基础上,水权的界定应有利于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有利于将水资源向高效益产业倾斜。

    第三,公平交易的原则。公平、效率、持续协调统一是我们在水权界定过程中追求的理想目标,但在现实中经常存在冲突,如坚持将水资源向高效率产业倾斜的效率原则,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以农业水资源向城市生活和工业倾斜为例加以说明。近年来,农业水资源向城市生活和工业转移数量不断加大,水资源利用整体效益得到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的水权构成了侵犯,农民不得不加大节水投资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产成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补偿这种成本,这样才是公平的。同样,在流域范围内(或跨流域)不同省份水资源分配和流动,也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所以在水权界定时,应该考虑公平交易的原则,只有这样,水权的交易才可能变为现实。

    要想从全局和总体上制定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政策,必须用系统论和一体化的思想综合研究水权问题,防止在水权问题上的片面性和行业化倾向,从立法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体系。根据各国法律,水权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权利:

    (一)水环境权

    水是人维持其生命和生存的必要条件,每个人都有享用江河湖水体的自然权利,包括:有享受、亲近、欣赏、体验适宜的水生态环境的资格和自由,如有享受水自然景观、清洁水体以及亲水等权利;有利用水环境资源或水环境功能以维护其自身基本生活、生存发展需要的资格和自由,包括利用水体的自净功能而排放适量污染物的资格和自由(如向水体排放生活、生产废物);有要求维持河流流量和湖泊正常水位的权利;有通过环境权的行使而获得水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权利,如获得江河湖海的恩惠,获得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的水环境条件等效益。我们把这种水权称为水环境权,它是环境权的一种。

    (二)水资源的所有权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例如,英国法律没有直接确立溪流、河流及天然渠道中流水的所有权,而主要依土地所有权或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地上权和河岸权来确定水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即将水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在私人土地上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土地所有人,而流出私人土地的水流则成为公共水流,将流水的所有权授予毗邻河岸的土地所有者。在澳大利亚,传统上由普通法从如下几个方面调整水权关系:土地所有人有权利用流动于其土地之下的地下水和从其土地中喷出的泉水;土地所有人有权利用流经其土地地表的未加控制的水流;水道或湿地的岸帮的所有人(即河岸权人)拥有对水的水流权和使用权;河岸权从属于土地,因为河岸权仅可为相邻于水道或湿地的土地而行使。

    (三)水资源的用益权或使用权

    水权应为准物权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按现代物权理论,凡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及其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者都可被视为物权意义上的物,并可在其上设定物权。水权作为用水人直接支配(局部)水资源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符合物权的规格,如具有绝对性、支配力、对抗效力、物上请求效力、实行法定主义等,所以水权也是一类物权。基于物权是存在于自己的财产上还是存在于他人的财产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水权是用水人在他人所有的水资源上成立的物权,故水权不会是自物权,只能是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为水权是权利人使用水并获得利益,而不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故它为用益物权,即为特定的用途从特定的源流而引取、使用水的权利。但同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水权具有以下自身的特点,于是人们称其为准物权。

    (一)水权客体的特殊性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并仅限于土地和建筑物。而水权的客体是水或者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它存在于河流、湖泊、池塘、地下径流、地下土壤之中。除极少数情形外,作为水权客体的水,在物理上并未与水资源相分离而孤立存在,而是融会于水资源中,是水资源的一部分,而水一旦于水资源相分离,既由用水人从河流、湖泊等处引取来存蓄于自己的水池、水塔等容器中时,它就不再是水权的客体,而是水所有权的客体。所以说,在水权设定时至行使前,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融为一体的,在物理上无法识别出独立性,这使得水权与传统物权的特定性相区别。

    (二)水权在占有权能方面的特殊性。水权具有两个要素:一是占用的优先权,二是最大限度的有益用水。前者包括先占有者拥有优先的水权,它在枯水季节或者过度取水场合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种情形下,先取得水权者优先以有益目的而用水,直到其用水目的获得满足后,后取得水权者才可用水;若水资源不足,后取得水权者的用量将被削减甚至取消。后者则要求水权人依有益目的用水,如果用水的有益性缺失,那么水权将被剥夺。也就是说,水权会因为对水资源的不利用或闲置达到一定期限而丧失。因此,水权是以占用的优先权与有益用水为要素的水权,并不都以用水人实际占有特定水的权利。只有航运权、竹林流放水权中需占有水,在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等类型的水权中并不需占有水。

    (三)水权不具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传统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均具有排他性。而水权作为民法上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特定区域的水资源上可同时存在着数个水权,水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于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它不以占有为必要从而为数个水权并存提供了可能。同时水权的客体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融为一体也为其他水权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至于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则通过优先权加以协调,即先取得水权者优先以有益目的而用水,待其获得满足后,后取得水权者才可用水若水资源不足,后取得水权者的用量即被削减,甚至其水权的目的落空。

    以上分析了水权的私权性和准物权性。一、分析水权的私权性是为了说明水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使用水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希望从立法上规范取得用水许可资格、水权转让手续等,使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受益时具有可预见性和平等性,防止过多行政色彩的干预侵犯民事权利。但并没有忽视水作为人类生存所必备的自然资源所起的重要作用即它的公共性色彩分析水权的,应从自然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上加强对水权的管理。二、分析水权的准物权性是为了将其纳入到物权体系,在制定物权法时应作一般规定将其规定为物权。在其他制度不足以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水权时,适用物权制度保护。同时它与典型物权不同的准物权性,使其不宜直接规定在物权法典中,而应作为单行法规定,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所以在制定水法时应当将水权与水资源的所有权结合起来,既保护民事主体对水资...

  3. 全书共分十一章阐述了河流及河道管理基础知识河道涉河项目采砂整治保洁清障与巡查河流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本书在总结河道管理实践分析河道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河道管理的特殊性涉河桥梁审批技术要点分类管理占补平衡 ...

  4. 条例全文. 播报.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 河道. 外文名. watercourse. 目录. 1 分级. 2 疏浚主要方法. 3 平整治理目标. 分级. 播报. 编辑.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一、二级河道大多是跨越两省或数省的大江大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这类河道要由水利部认定;三级河道大部分影响一省或邻近省份,其重要程度略逊于一、二级河道,但对地区性国民经济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为了使省际之间的标准掌握大体一致,并便于跨省河道的定级,这类河道应由水利部委托所在流域机构会同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电)厅 (局)协商,报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则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水电)厅 (局)认定。

  6. 河道整治(river training;river improvement;river regulation) 亦称“河床整理”。控制和改造河道的工程措施。在天然河流中经常发生冲刷和淤积现象,容易发生水害,妨碍水利发展。为适应除患兴利要求,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河道进行整治,包括治导、疏浚和护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