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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6日 · “丁权”可定义为建屋申请获得政府根据既定政策依法处理的权利,此项权利受限于地政署的合法自由裁量权。 当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的,其受法律的约束。 所以,“丁权”是一项不完全的权利。 (判决书,第39段)终审法院强调,基本法第40条的“合法”二字并非多余,其指向公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若政府以合乎公法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作出丁屋批约,则“丁权”属于合法,若政府以违反申请人的合法信赖的方式或因腐败或偏见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则“丁权”属于违法。 (判决书,第45段)

  2. 2021年11月6日 · “权益”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 终审法院昨日的判词指出,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条法规以及基本法隐含但清楚的认可,但欠缺成文法的基础。 由于丁屋政策是通过行政酌情权加以落实,相关权益是完全建基于公法之上,丁屋申请人拥有获得地政总署,按照现行政策声明中所订定的准则,合法行使其酌情权处理其申请的权利。 终审法院认为,基本法第40条“合法”一词的定义,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这种酌情权被合法行使,申请人在丁屋政策下相关权益便属合法。 这不是指在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所禁止的歧视不存在,有关反歧视条文在原居民权益这项特殊议题上的应用,被基本法第40条排除在外。

  3. 2021年8月13日 · 所谓一致性解释原则,是指香港法院在适用国安法时,对于这些看上去不一致的条款,不可判定国安法抵触基本法无效,而是必须以文义、目的、原意和体系解释的方式,寻找国安法相关条款与基本法根本精神和目的一致的规范内涵,作为国安法相关条款的真实

  4. 2020年9月9日 · “三权分立”是西方社会关於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政治学说,最为人所熟知的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相关理念。 “三权分立”制度有其特定含义,仅仅从分权层面把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块,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体制。 只有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的互相关係上达到相当的制衡程度,形成一定均势,三者在机构、职能、人员上完全分立,谁也不向谁负责,成员身份不互相重叠,才能算得上“三权分立”。 目前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只有美国宪法中明确体现“三权分立”精神,但是宪法文本也没有使用这个说法,其他西方国家均不是典型意义的“三权分立”政体。 如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体制,由国会中大党组成内阁,其党魁担任首相,行政权与立法权高度重叠。

  5. 6 天前 · 47人涉嫌组织及参与“35+颠覆政权案”,被控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6名不认罪的被告当中,有14人罪成,两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脱罪,但律政司已提出上诉。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相关者意图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取得过半数议席,然后否决财政预算案,从而逼迫特首解散立法会,甚至辞职,最终达到颠覆香港特区政府目的。 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合理合法,正当正义。 他们又希望,政府以“35+颠覆政权案”为例,加强对市民的国家安全教育,提升公众的守法意识。 \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席黄玉山强调,若这些被告的阴谋达成,会对香港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如今长治久安的社会新局面将不复存在。 “幸而法院通过公开公平的审讯,给出一个合理的判决及处罚。

  6. 2021年9月17日 · 8月18日,香港警方国安处拘捕4名港大学生,原因是他们涉嫌干犯香港国安法第27条“宣扬恐怖主义罪”。. 被捕者的主要涉案行为是“感谢”7.1刺警案凶徒“为港牺牲”。. 宣扬恐怖主义与煽动恐怖主义密切相关,宣扬是一种间接的煽动行为。. 具体而言 ...

  7. 2020年7月13日 · 这一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当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下位法时,它们的权限或内容之一是对上位法内容在不牴触原则下的具体化,以增加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它构成了上位法的特别法;二是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作出不同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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