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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張舉能, 大紫荊勳賢 (英語: Andrew Cheung Kui-nung ,1961年9月24日 — ),現任 香港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 , 港版國安法 指定法官 。 他曾任 香港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及 原訟法庭 法官等職。 2018年, 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任命他成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接替退休、轉任非常任法官的 鄧楨 ,同年10月25日就職。 2020年3月24日,張舉能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接受提名,委任為下一任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同年6月18日立法會通過任命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議案,任命並於2021年起生效。 早年 [ 編輯] 哈佛法學院.

  2. 2024年3月28日 · 张举能, 大紫荆勋贤 (英语: Andrew Cheung Kui-nung ,1961年9月24日 — ),现任 香港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 , 港版国安法 指定法官 。. 他曾任 香港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及 原讼法庭 法官等职。. 2018年, 行政长官 林郑月娥 任命他成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接替退休、转 ...

  3. 第一任首席法官是李國能1997年7月1日任職至2010年8月31日離職);第二任首席法官是馬道立2010年9月1日就任至2021年1月11日卸任);第三任和現任首席法官是張舉能2021年1月11日就任)。

  4. 2024年5月4日 · 張舉能首席法官大紫荊勳賢 [14] The Honourable Chief Justice Andrew Cheung Kui-nung,GBM 2021年1月11日

    • 沿革
    • 名單
    • 制裁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佈實施。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任何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應由「指定法官」審理。 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應該指定部份現任裁判官及各級法官處理中國國安罪行案件。在授予指定前,行政長官可以選擇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法官的任期為一年。 此外,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得委任曾經發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言行的裁判官或法官成為指定法官。如果在任指定法官有任何被認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行政長官則可以撤銷該法官的任命。

    香港特區政府以指定法官的資料涉及個人私隱和屬機密資料為由,拒絕向公眾披露指定法官的完整名單。但是,當個別國安案件在法庭上公開進行各種法律程序時,傳媒及公眾就能知道誰是指定法官。不過,公眾仍然無法得知未曾公開處理任何國安案件的個別指定法官。同樣地,公眾亦不會知道任何指定法官的實際任期(即獲特首任命及指定結束的確實日期)。

    2023年5月12日,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報告,批評港區國安法猶如一套現有司法制度之外的「平行制度」,削弱司法程序上的權利,亦提及國安法下的指定法官制度,批評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等同有份削弱本港自由及民主,並點名29名曾處理國安相關案件的各級法院法官,促請美國政府考慮制裁,當中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三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前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美國當局曾於2017年及2019年制裁委內瑞拉及伊朗法官,指他們容許行政當局運用緊急法令,以及導致冤獄出現。CECC報告提及多宗國安法案件,包括唐英傑案、馬俊文案、呂世瑜案、黎智英案及立場新聞案等,質疑國安法不受制約,令削弱司法制度,不尊重基本司法權利,例如無罪推定,又指國安法不受制約,並成...

  5.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英語: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是 香港司法機構 的一個法院,由兩部份組成: 原訟法庭 和 上訴法庭 ,前身是香港最高法院(英語: 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 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 司法管轄權 ,除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國防 和 外交 等 國家行為 [註 1] ,可 聆訊 香港任何的 民事 和 刑事 訴訟,還處理來自各區的 裁判法院 、 勞資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 和 淫褻物品審裁處 的上訴案件。

  6. 《岑子杰訴律政司司長》 (英語: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坊間俗稱《 岑子杰案 》 [1] ,是一宗由 香港終審法院 審理的案件,案情涉及香港同性伴侶是否有憲法保障的結婚權、是否有建立 民事伴侶關係 的權利以及是否承認於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等議題。 該案於2023年9月5日由作出終審判決,並於2023年10月27日頒布最終命令。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岑子杰部份勝訴。 終審法院亦以多數票作出聲明,宣告政府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下的積極義務,即建立同性關係的法律認可的替代框架(如註冊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並為此類認可提供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有效履行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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