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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接獲多客戶投訴指有人冒認為本公司之員工、前員工或代理人推銷信貸產品,或以威嚇的手段威迫客戶申請破產或立即清還貸款。 有見及此,本公司重申本公司並沒有委託任何中介公司招攬客戶。

  2. 定義. 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內: 「借款人 」指姓名載述於合約內容「借款人」一欄內的人士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人 」指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貸款 」指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所發放在貸款確認書內或由貸款人以其他方式顯示為本金款額的款額,以及該款額因分期還款或其他付款而不時減少,或者因按照本文件第3段作出的任何新放款而增加,故在任何有關時間尚欠的本金款額; 「貸款合約 」除在第2段第四分段內另有規定外,泛指: 與貸款有關以文件形式由/代表貸款人及借款人所簽署的協議,表示它們簽立貸款合約 (「 合約內容 」), 與貸款有關的還款表 (「 還款表 」), 與貸款有關的貸款確認書 (「 貸款確認書 」), 本一般條款及細則,

  3. 重要資訊. 本公司近日接獲報告,涉嫌有騙徒冒認本公司代表/員工,向客戶要求還款。 請 按此 瀏覽詳情。 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貸款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所須. 包括或附有的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 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 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 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載有該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

  4. 除了要多付佣金及手續費外,李先生更發現家人的電話不斷收到電話廣告的騷擾。初時並未多加留意,後來卻發現原來是該三線財務公司為確認李先生的身份而不停致電他的家人。因此,李先生擔心家人也會被牽涉其中。

  5. 2018年8月31日 · 2018年08月31日. 本公司接獲多客戶投訴指有人冒認為本公司之員工、前員工或代理人推銷信貸產品,或以威嚇的手段威迫客戶申請破產或立即清還貸款。 有見及此,本公司重申本公司並沒有委託任何中介公司招攬客戶。 如閣下接獲任何可疑電話,務請不要隨便透露閣下之個人資料或任何借貸記錄。 聲明. 本公司近日接獲多客戶投訴指有人冒認為本公司之員工、前員工或代理人推銷信貸產品,或以威嚇的手段威迫客戶申請破產或立即清還貸款。 有見及此,本公司呼籲各界人士留意以下各點: 本公司絕不會容許任何職員透過任何社交平台或網絡即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 WeChat/ Facebook等向客戶推銷信貸產品。 本公司並沒有委託任何中介公司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招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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