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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4日 · 長毛梁國雄「護髮」終極勝訴 烈顯倫批裁決「離地」漠視監獄紀律. 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入稟控告懲教署,強逼男囚犯剪短髮屬性別歧視,終審法院11月26日裁定梁國雄終極勝訴。.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周四(3日)撰文,認為法院 ...

  2. 2020年10月14日 · 被告黃森球(81歲)已退休,他被控於4月16日在西營盤均益大廈第三期外襲擊梁國雄梁造成身體傷害。 官指監禁是唯一選項 被告無律師代表。

  3. 2021年3月9日 · 梁國雄搶文件案 終院批准作終極上訴 梁趁出庭與新婚妻小聚. 撰文:李慧娜. 出版: 2021-03-09 12:47 更新:2021-03-09 18:50. 53. 「長毛」梁國雄被指在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被控藐視罪 ...

    • 立法會特權條例保障會內言論自由
    • 梁的行為構成擾亂
    • 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
    • 梁被指在2016年擾亂會議
    • 原審裁判官認為該例不適用於議員

    法官在判辭稱,《立法會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同樣地,《立法會特權條例》也旨在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其憲法職能。

    惟梁當時的行為並不屬該條例第3及4條,以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如控方案情獲確立,梁的行為,包括:在辯論進行期間從會議廳一方走至另一方,並搶走屬於別人的物品,亦妄顧物主的多次反對而將該物品交給第三方等,均構成擾亂。在作出以上行為時,他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也非正參與該會議所處理的事務的任何辯論過程,並不屬特權保障的範圍。

    梁亦爭議立法會處理其事務時,享有獨有權力管理其自身的內部程序,因此法庭不應對《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 條所載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惟法官未有接納其說法,並認為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他們稱,立法會刻意透過制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 條,作為主體法例,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至於兩者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法官認為,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在根據《立法會特權條例》第26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所考慮的因素。

    上訴人梁國雄原被控於2016年11月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控方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案件2018年在裁判法院審理,梁爭議控罪不適用於議員,原審裁判官認同說法,裁定議員須在不怕承受刑責下作辯論,認為條例不適用,控方不能用該例檢控梁。 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並指該條例的設立,是要捍衛立法機關的尊嚴,認為立法會議員應同樣受規管,又指若所有議員均享有特權不受限制,當其中一人阻礙議會運作,將導致其他議員的特權和權利受損。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決定有錯,裁定律政司勝訴,並把案發還重審。 梁就上訴庭決定提終極上訴,今被駁回。 案件編號:FACC 3/2021

  4. 2022年7月20日 ·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曾多次因示威而被捕,並被判囚,每次入獄,都要把他用作標記的一頭長髮剪掉。 梁在2014年因一宗示威案上訴失敗,須即時入獄,再次要面臨長髮被剪,他還柙前吩咐律師,要代他就這問題提出司法覆核,並指懲教署只要求男犯剪髮 ...

  5. 6 天前 · 判決日(5月30日),社民連成員庭外請願被捕,包括被告梁國雄 的妻子陳寶瑩,以及曾健成、黃浩銘等人。美、英、法、德、意大利、愛爾蘭、捷克及歐盟等多國領事館代表,亦有旁聽。判決後特區政府、中國外交部、部份外國政府和組織都有發 ...

  6. 2024年5月29日 · 民主派47名人涉嫌在2020年策劃民主派「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不認罪。被告2021年被捕,2023年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經過逾百日聆訊,案件終於在2024年5月30日裁決。何桂藍、鄒家誠、梁國雄等14被告罪成 劉偉聰、李予信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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