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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曾處理台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與第五十七條規定等相關疑義時,做過如下之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職務,……: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是以,鄉鎮市長如有該當於本條規定情事者,縣政府自應依法予以停止其職務。 同條第三項另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2. Macoto Chen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台灣の政治と法律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台灣の政治と法律 本站為陳朝建(陳誠老師)為感謝指導恩師林水波、莊錦農等教授之諄誨,特闢以公共治理與地方治理為主的教學網站;並冀藉此轉型為「部落 ...

  3.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今年四月初,筆者曾撰「公共造產-地方制度法專業名詞解析」一文,介紹過「公共造產」的意義,並曾舉若干例證向讀者們說明此項特別的制度。

  4. 憲法教室言論自由之保障及其限制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一般而言,各國憲法之所以保護言論自由,在美國、日本、德國、我國憲法學界中至少存有三種看法: (一)自我實現說(self-fulfillment theory),此說認為言論自由之基本價值旨在保障個人、發展自我、實現自我、完成自我,其基本立場為個人的存在非為他人完成某種目的之工具,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的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 亦即,個人為獨立自主之人格,有權自由決定其自身之一切事宜,包括自由表達自己意見而不受政府之干涉。 因此,言論是否值得保護,無關對他人是否有用。 對於他人不具意義的言論,亦在保護之列。

  5.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美國行政法的實質或構成內涵是法律條文、行政規則與具體案例的適用,此外行政法還涉及了制度設計與組織設計之問題,總統及行政部門的行政角色、行政裁決、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等的問題。 然而,由於美國學者對於美國行政法的本質持不同的看法,以及對於行政目的見解的不同,至少有法律之理念學派以及實證學派之別。 1.法律理念學派的世界. 首先,法律理念學派(以下簡稱:理念學派或法理派)對於行政法的理解,不外是對於法律條文、行政規則、司法見解等進行文義解釋,如同文學對於文字的解釋。 但是隨著時代的快速演進,文義解釋可說是捉襟見肘的,因它無法解決新政以來的複雜事務。 尤其是,法理派對於行政國家的理解可謂過於理想。

  6.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所謂「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political neutrality),一般係指政府文官體系中的公務人員在為民服務時,應該公正、平衡且不得偏袒特定團體或人士,始得曰「行政中立/政治中立」。 亦即,原則上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做到: (一)對各政黨、政治團體(黨派),甚或各種政治活動(如選舉活動、助選活動等)之中立; (二)對各種利益團體或人民之特定訴求、主張之中立,依法應受理者自應一律受理,以「依法行政」為中心; (三)對公務人員自身之各種價值理念中立的自我要求,亦即對任何事務判斷不預設立場(如同性戀結婚是否合法化? 墮胎是否合法化? 等)。

  7. 推薦 4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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