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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仁龍曾出任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 主席、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 主席,以及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上訴委員會 主席;亦曾擔任 香港施達基金會 副主席,並為 香港基督教關懷無家者協會 擔任顧問和參與義務工作。 黃仁龍沒有政黨背景,政治上較中立。 雖然他被認為理念上與 泛民主派 較接近,但他沒有跟隨泛民主派的行動,例如:在 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 時沒有跟隨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其他選委會委員投票予民主派候選人 梁家傑 ,而投了棄權票。 2012年,黃仁龍放棄加入特區政府的新內閣,於6月30日正式離任,由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袁國強 接任律政司司長。

  2. 2017年2月19日 · 黃仁龍於1984年在英國劍橋大學信主至今已32年基督教刊物談天說道福音專輯刊登黃仁龍於香港福音盛會2017的佈道分享見證黃仁龍由被捆綁變成自由人的經過黃仁龍憶述自己從小到大都是靠拼搏取勝他形容自小學業成績一帆風順中學階段考試名次更是一路遞進從考十二考第八第二至考第一之後一路維持。 但考到第一名的背後,卻存在對失敗的恐懼。 那時十分害怕自己不能保持第一名水準,對失敗存有極大恐懼;其次,極緊張別人對自己的看法;跟著又擔憂別人發現真實的你沒有傳聞中那般出類拔萃。 隨之而來的是更多的隱瞞,我告訴別人,自己考試成績幾科是A。 但卻不能告訴對方自己還有一科是D成績,盡是將好成績放在人前,稍遜的就收藏起來!

  3. 2023年12月9日 · 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周五8日出席母校皇仁書院周年頒獎禮作為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首任主席他致辭時提及近期學生自殺上升趨勢他表示抑鬱在中學生之間常見更因長期新冠疫情習慣不正常狀態並難以復常而加劇他引述研究指出快樂的關鍵是與他人的正面關係讓人感到開心健康和更長壽。 他提到全職執業時七天工作周,穿起三件頭西裝在華富邨等巴士往金鐘的尷尬日子,使他努力儲蓄置業,但令他反思會變成自私的律師,於是尋找其他方向,1990年起探訪九龍的露宿者,認識了年輕吸毒者,這些經歷對他於2005年加入政府出任律政司司長很重要,他任內領導青少年毒品問題專責小組,「人生旅途不只有橫向,縱向可看到不同社經地位人物的風景,對追求卓越和人生真正重要的目標會有更全面的掌握。

  4. 黄仁龙曾出任 建筑物上诉审裁小组 主席、 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委员会 主席,以及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诉委员会 主席;亦曾担任 香港施达基金会 副主席,并为 香港基督教关怀无家者协会 担任顾问和参与义务工作。 黄仁龙没有政党背景,政治上较中立。 虽然他被认为理念上与 泛民主派 较接近,但他没有跟随泛民主派的行动,例如:在 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 时没有跟随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其他选委会委员投票予民主派候选人 梁家杰 ,而投了弃权票。

  5. 2021年11月29日 ·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布再度委任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為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同時委任八名新成員及再度委任十五名現任委員任期兩年由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八位新成員將加入諮詢委員會,他們分別是鄭寶君、康佩玲醫生、梁惠玲、田詩蓓博士、曹達明、黃宗保、劉融澤及湯穎欣。 另外,就兩名早前透過青年委員自薦計劃委任的現任委員陳凱兒和張浩原,他們的任期將會至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衷心感謝主席及各委員過去兩年提供寶貴意見,並特別感謝九名即將卸任的成員陳漢威醫生、梁若芊博士、何惠娟、林日豐、黃耀明、任燕珍教授、陳莉虹、蔡偉廉及梁夢熊的貢獻。 政府於二 一七年十二月成立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

  6. 2023年6月10日 · 黃仁龍. (香港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 黃仁龍, 大紫荊勳賢 ,SC,JP(1963年-),前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 律政司司長 ,香港 資深大律師 。 他是香港歷來擔任同類職位最年輕者,祖籍 潮州 。 2012年獲頒 大紫荊勳章 [1] 。 現任香港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 。 [4] 中文名. 黃仁龍. 外文名. Wong Yan Lung.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63年. 職 業. 律師 [2] 主要成就. 大紫荊勳章. 目錄. 1 簡歷. 2 個人生活. 黃仁龍 簡歷. 黃仁龍先生.

  7. 黃仁龍先生於2005 年至 2012 年期間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在全力維護司法獨立及普通法整全的基礎上,致力落實一國兩制。 在他任內,香港克服了重大的憲制挑戰,革新了調解和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吸引到國際法律服務機構在香港成立地區支部,並且拓展與內地的司法合作。 黃先生畢業於劍橋大學麥格達倫學院獲頒劍橋大學文學士 (法律)及劍橋大學文科碩士 (法律)學位。 1987 年,他獲認許為英國大律師,以及香港執業大律師。 2002 年,在香港獲奉委為資深大律師。 在出任律政司司長之前,黃先生曾擔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多屆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成員,並出任該會法律教育委員會主席。 他亦曾擔任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主席、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主席,以及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上訴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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