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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ody. 基於刑事案件的聆訊程序繁複,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監的可能性,閣下應委聘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 被告 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檢控人員(主控官)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 否則在首次聆訊中,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被告或可向裁判官 申請保釋 。 一般來說,除非裁判官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下次聆訊時缺席、在保釋期間再犯案、騷擾證人或阻礙調查,否則便通常會批准保釋。 如被拒絕,被告仍有權在往後的聆訊時繼續申請保釋。

  2. 首頁 » 主題 » 誹謗 »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3. 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3. 不當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懲罰. 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E. 《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香港. 警察的權力. A. 截停、搜查和拘留的權力. 1.

  4. 司法覆核是一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行政机构和下级法院的作为行驶监管权的程序。 有关行政机构通常是政府部门或根据某些条例成立的公共机构。 申请司法覆核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而作出受争议的决定的一方则称为「答辩人」。 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司法覆核并不着眼于覆核一项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法庭只会就相关的 决策过程 作出覆核。 换言之,法庭不会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或是错,但会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 第二点应注意的是,受覆核的决定必须 涉及公众利益 。 如果相关的决定只损害你的个人利益,或仅属于你与决策者的私人纠纷,法庭便会拒绝你的申请。 如果你跟决策者就一项合约条款存有争议,这便是私人纠纷的其中一例。 第三点应注意的是,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建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

  5. 1. 我的租客已經欠租兩個月,我怎樣才可以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 如果租客欠租,業主可考慮採取以下行動: a) 以訴訟行動追討欠租. 如果業主只是想追討欠租,而無意收回物業,可於下列審裁處 / 法庭作出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 :申索款額不高於港幣七萬五千元(有關如何準備出庭應訊(從訴訟雙方之角度看),請登入此處; 區域法院 :申索款額高於港幣七萬五千元但不多於三百萬元; 高等法院原訟庭 :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住宅物業 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約採取法律行動。

  6.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47條 ,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公眾地方」是指: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論付費與否,有權於當其時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及. 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沒有權或不獲准進入的地方,但屬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地方。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娼妓在街上拉客,向途人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便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較複雜的唆使例子或涉及互聯網的廣告。 兩者的共通點是主動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賦予「唆使」一般的解釋就是提出要求金錢而換來提供的就是性服務。 界定「不道德目的」所用的標準就是現代社會對道德的標準。

  7.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派發或展示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公安條例 》 第17B (2)條 )。 在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阻止公眾聚集,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何謂「擾亂秩序」、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可根據常識及一般日常用語解釋。 這取決於所涉行為的時間、地點和情況。 「擾亂秩序」行為被法庭詮釋為「粗暴、具冒犯性或攻擊性的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並不需要包括實際暴力或公共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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