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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如我向香港醫務委員會投訴一名醫生,會發生甚麼事? 閣下向醫務委員會投訴後,投訴會先由委員會主席及初步偵訊委員會審議。 如需召開公開聆訊,委員會可能會在有需要時,邀請閣下以證人身份宣誓作證。 閣下可能需要出席聆訊,回答委員會成員及涉案醫生的代表律師之提問。 醫務委員會可作出不同判罰,例如對有關醫生發出警告或譴責,或在嚴重情況下吊銷醫生的註冊。 閣下應明白以下幾點: 委員會只獲授權處理註冊醫生的專業失當個案; 委員會不能頒令有關人士向投訴人作出金錢賠償; 如有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受害人除了可向委員會投訴外,亦可同時採取法律行動,向有關醫生提出民事賠償申索。 上述資料載於醫務委員會的刊物「 醫務委員會如何處理投訴 」。 如閣下想投訴註冊牙醫,可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作出投訴。

  2. 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是否有任何一方,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沒有參與調解,並有證據證明確有此事,而該證據獲法庭接納。 法律代表應該提醒當事人,如果沒有參與調解而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法庭可能會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與實務指示31相似,在以下情況,法庭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向沒有參與調解的一方,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1) 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 (2) 涉及的一方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 如各方在不損害權利的前提下,展開積極和解談判,並取得進展,這會是合理解釋之一。 不過,如果談判一旦破裂,這個. 解釋就不再成立,各方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調解。

  3. 1.實務指示31. 實務指示31 (PD31)在2014年11月1日生效,適用於所有以令狀展開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民事訴訟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實務指示31附例A所列明的法律程序除外,包括: (1) 高等法院原訟庭: (a) 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2) 區域法院: (a)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平等機會委員會案件審訊表中,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香港法例第480章)、 《殘疾歧視條例》 ( 香港法例第487章)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香港法例第527章)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c) 根據 《稅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112章)而進行的追討稅款法律程序.

  4. 阿詩 在社交網站展示疑似援交的留言算不算干犯了誘使他人作性交易的罪行?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 ,在公眾地方、或者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就是違法。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阿詩 在網上的留言,內容是提出向他人提供付費的性服務。 雖然她以私人方式上載訊息,但有關訊息可以讓公眾看到,或至少可以讓使用互聯網的公眾看見。 阿詩 的留言可能會被視為是「公眾可見」,她可能觸犯了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 所訂明的罪行,即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宥羲》 [2011] ) 2.

  5. 首頁 » 主題 » 誹謗 »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6. G.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由司法機構提供)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已於或準備於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但卻沒有代表律師的人士提供支援。資源中心提供的支援只限於法律程序事宜。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職員不會向當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也不會評論案件的是非曲直。

  7. 此計劃旨在幫助僱主更恰當地評估求職者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 此計劃只適用於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之準僱員,例如老師、校工、校巴司機或校巴助理。 準僱員可前往位於灣仔警察總部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辦理申請查核手續。 可供查核的內容包括因觸犯《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47 至 126條 而被定罪的紀錄。 涵蓋的罪行由强姦以至「向16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行為」。 辦事處只會向準僱員披露該準僱員是否有相關的定罪紀錄;再由準僱員授權準僱主,經由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詢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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