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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eaa.org.hk › zh-hk › Information-Centre(1) Introduction - EAA

    香港的租務法基本上是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下稱條例)、普通法及租約內的條款所規管。 此專題論集的內容主要是環繞有關住宅物業的租務事項。 本集將探討制訂租約的法律要求及有關事宜、租約的內容及業主與租客的隱含承諾、條例第IV部分的適用性等。 最後,我們會以租賃的實務與程序作為總結。

  2. 在其他的情況,業主與租客可能只透過地產代理商議租約條款,然後簽訂一般在書店可以買到的標準租約。. 在這些情況下,上述的實務與程序可能有所不同,地產代理通常會協助業主與租客簽訂租約(一式兩份)、交收按金、安排租約繳付印花稅,提醒業主向 ...

  3. 支付物業稅或(視乎租約議定的條款)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b. 支付涉及物業或物業所在大廈結構性保養或維修或類似的非經常性開支。. c. 在租賃期內讓租客寧靜地持有及享用物業。. Appendix Common Provisions in a Tenancy Agreement.

  4. 通告. 通 告 編 號 03-04( CR) 《 2002 年業主與租客 (綜合) (修訂) 條 例》已經立法會通過, 對《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 (香港法例第7 章) 部分條文及其他相關法例作出修訂。 從業員宜特別留意下述有關條例第IV 部分的修訂。 如遇上具體法律問題, 從業員宜建議客戶徵詢法律意見。 縮短提出終止租賃/ 要求續租通知書的期限. 業主終止租賃, 原本須於租賃終止前6 - 7 個月內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 ( 即表格CR101 ) , 現修訂為租賃終止前3 - 4 個月內。 同樣地, 租客要求續租, 須向業主發出要求續租通知書 ( 即表格CR103 ) 的期限, 也由原來的6 - 7 個月改為3 - 4 個月。 中止租約的隱含條款.

  5. The estate agent will normally assist the landlord and tenant to sign the tenancy agreement (in duplicate), arrange for the paying and receiving of deposits and the stamping of the tenancy agreement, and advise the landlord to submit Form CR109 to the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6) Tenancy Practice and Procedure.

  6. 1. a. i. ii. 保障租客在佔用物業期間正常享用物業的權利不會受到干擾。. 業主承諾租客可享用及管有物業,而不會受到業主、其代理人或其受住人的任何行為所騷擾。.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 若租客拖欠租金或 ...

  7. 租賃的實務與程序. 附錄. 一般租約的條文. 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編製本專題論集,旨在令地產代理從業員對香港住宅物業租務有基本的認識,而不是對有關課題或個別個案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在專題論集中另有聲明,本專題論集的內容是根據2006年12月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