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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2021年內政部透過住宅所有權登記資料庫進行大數據分析,針對單一所有權人住宅進行全國總歸戶統計後公布其發現結果,其中多房自然人(佔擁自然人的1.46%)平均持有5.45宅,多房法人(占擁法人的11.96%)平均持有25.35宅。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區分為自然人或法人,其交易與持有方式也適用不同的稅率。 購買不動產時,究竟要以法人來持有不動產,還是個人持有較能節稅? 這要視每個個案不同來分析。 以一般情況來說,如購買住宅用房屋,通常為個人持有,較能享用各種自住優惠稅率;而在購買非自住房時,考量的因素就因每人的背景、目的及資產配置,而有很大的差異。 而且,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私法人的購屋受到限制,已不是想用法人購買就能夠買的。 不動產交易所得稅.

  2. 2021年10月1日 · 房地合一稅2.0版已於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 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因此房地合一稅2.0版共祭出6大修法重點,課稅範圍針對個人及營利事業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於2021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鎖定投資客加重課稅,打擊短期炒 ...

  3. 2024年3月1日 · 隱形富豪多是指資產豐厚但卻不被公眾所知曉的高資產族群,全資產規劃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劉育誠在其實務經驗中,可將隱形富豪分為2大類:一類是都市重劃區地主,因與建商合建分而持有相當多的不動產;另一類則是未上市上櫃公司的企業主,而此類企業又可分為3種,分別是從事內銷的企業、從事外銷的企業,以及在境外如大陸、東南亞設有公司、工廠,賺取外幣而有外幣資產的臺商。 不同的客群長相,相同的傳承迫切性. 劉育誠表示,不同種類的高資產客戶會有不同的「客群長相」,比如從事境內銷售的企業,持有的資產多是以境內為主,而外銷企業則有更多的資產會在境外,至於臺商更是有實體事業設置在境外,而重劃區地主則是總資產大幅度傾斜於不動產,各類客群所面臨到的狀況截然不同,各自的擔憂也不同。

  4. 2021年11月1日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房地合一稅2.0版已於2021年7月1日正式上路,修法重點除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課稅外,另新增將特定股權交易視為不動產交易,目的在於防堵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透過成立公司持有房地產,再以出售股權達到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的情況發生。 由於大多數企業主及高資產人士,或多或少都有許多公司的股票/份,由於房地合一稅2.0的新規定,會讓個人出售公司股權時(該被投資公司有高價值的不動產時),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應課徵房地合一稅而不自知的窘境。 以下說明特定股權交易與不動產的相關規範。

  5. 2023年11月1日 · 5大措施包括:限制換約轉售、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重罰炒作行為、檢舉獎金制度、解約申報登錄。 一、限制換約轉售. 政府為了避免透過預售或新成換約轉售牟利並哄抬價格,規定簽訂預售或新建成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300萬元。 二、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原則上私法人應該無居住需求,近年法人購屋的情形卻愈來愈普遍。

  6. 2020年10月1日 ·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由於房貸債務並非稅法規定可減除的成本項目之一,因此常出現繼承有房貸房子的子女,在選擇轉售後,最後反而倒賠的情形,尤其房地合一實施後,類似案件更較以往增加。 財政部於2020年7月15日針對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地課徵所得稅,釋出最新解釋函來解套此現象。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制上路後,售的適用稅制及稅負不同。

  7. 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某甲的父親2002年取得房地,2022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但2023年2月母親也過世,改由某甲繼承,某甲於2023年底出售該房地,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23年2月至2023年底,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惟經財政部最新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2002年至2023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如果各次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還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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