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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在被捕時我有甚麼權利可以保護自己首先警務人員需要在拘捕當時告知閣下被捕原因否則有關拘捕並不合法但如閣下嘗試逃走或以其他方式令警務人員未能當場講出拘捕原因他們便可能在拘捕後才告知閣下被捕原因在被捕後閣下有權保持緘默而警務人員會用以下的警誡詞來警誡閣下:「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想講但你所講的一切都會記錄下來並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在此情況下,閣下有權選擇是否回答警務人員的問題(但仍須提供閣下的姓名及住址)。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1A條 列明,作出拘捕的人可使用合理武力,甚麼為之「合理武力」須視乎情況而定。 舉例,為防止被捕人逃走,警務人員可以向該人使用手銬或施行其他管束方式。

  2. 原因是當時有很多人在店內,看到保安在沒有道出理由下將男子帶走,那些人會以為該名男子一定是做了些不合法的事。 法官裁定,儘管店內的人聽不到保安和該名男子之間的對話,但保安的行為已對他構成誹謗。 撇開上述例子,閣下要注意的是,以誹謗動作 / 行為作為理由去控告他人,會牽涉到相當複雜的法律爭拗。 如要展開法律行動,就必須先尋求法律意見。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對錄像進行任何剪接或後期製作都會使錄像變成曾受干擾受篡改」,從而有害地影響甚至完全破壞錄像的真實性這也是為甚麼只有原始的錄像才會被接受作證據的原因因為複製本總會受到曾被干擾被篡改的指控基於同樣的原因如果錄像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則拍攝該錄像的人士應準備好向法院確認/她一直將該錄像安全地保管在他/她手中而該錄像也不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任何干擾。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選擇副題. 駕駛.

  4. A. 本质、程度及限制 《基本法》第27条给予了香港居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与此同时,《香港人权法案》第17条亦赋予了香港居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示威的宪法权利亦被终审法院视为香港司法制度的核心,与言论自由息息相关。即使所表达的意见使人厌恶,带有冒犯他人的意味,或是对 ...

  5.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死亡事件後7天內,或知悉非致命的工傷事件後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 不論有關意外會否引致任何賠償責任,僱主必須向勞工處報告。. 就有關報告程序的資料,請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 1771。. 若僱主不依 ...

  6. 2. 法院是否必須命令敗訴一方全額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用? 有甚麼原因會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命令? 6. 我有時間應付訴訟嗎? 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8. 如果我要展開民事訴訟,將要面對甚麼風險?我能否承受這些風險? 9.

  7. 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 纏擾行為報告書 中,建議就相關行為立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12月根據法改會的建議,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兩份報告都認為,有必要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由於纏擾行為可通過不同形式構成,一直以來,均未能為其訂下詳盡定義。 法改會2000年的報告書,提到纏擾行為是「有計劃地不斷騷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帶有性吸引或癡戀的意味」及「一個人在某段時間內不斷向另一人作出騷擾行為,不論該行為是主動或被動構成,只要是持續一段時間,便可被視為侵犯或纏擾他人」。 2011年諮詢文件中建議,訂立反纏擾法應是為了「保護無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而造成持續性的驚恐或困擾」。 纏擾行為可以包含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