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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與德國的共同點. 儘管香港繼承了英國的法律傳統,亦受美國法律發展的重大影響,但令人感到詫異的是,香港與德國在公眾公司的市場結構方面,較諸香港與美、英等國市場之間,有著更多的共同地方。 此等在股東人口集中方面的不同程度和差別,對小股東的權利,以及對積極股東如何採取策略性與戰略性行動 (藉著作出以提升股東價值為目標的干預及積極行動)來影響投資組合公司,皆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基於香港和德國在公司股權的分佈和集中等方面的近似,因此從法律與經濟的比較角度,對這兩地的積極主義發展趨勢進行分析,確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它有助闡明企業管治及公司法將會如何發展以回應當前的形勢。

  2. 2015年一月.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女士講述公司註冊處的理念和2015年的目標,並分享新《公司條例》 (第622章)及重寫工作如何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 作為公司註冊處的部門首長,鍾麗玲女士掌管整個部門,負責帶領部門運作,以提供公司註冊處的各項服務,並執行與實施屬該處權限範圍內有關法律條例的條文。 自2007年就任公司註冊處處長以來,鍾女士一直積極參與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 除談論新《公司條例》帶來的影響外,她亦會在訪問中分享公司註冊處如何計劃在2015年繼續提供令公眾滿意的公司登記服務。 公司註冊處計劃在2015年如何進一步實現「受世界認同,提供優質服務」的理念? 為了進一步實現理念,公司註冊處自2005年2月起已開始引入電子化服務。

  3. 用以衡量一名董事是否謹慎、有技巧及努力地行事的標準,是指一名合理地努力並具備(一)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董事就有關公司所執行的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和經驗(客觀驗證標準);及(二)有關董事本身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和經驗

  4. 社會對ICO的監管和實際運作所抱持的態度(在並無禁止進行ICO的市場中),隨著ICO市場的發展而有所改變,並可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在2016年底以前,ICO一般而言並不受市場所歡迎,因為它存在不實披露和欺詐等方面的風險,亦存在因資金籌集的速度與便利程度的提升所增加的風險-發行人可在數分鐘或數小時之內,募得八位數字的美元金額,而不須接受任何監管和監督。 此外,交易金額的來源及其後續使用,也引起當局對清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關注。 此時,人們已普遍認識到區塊鏈技術對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性,而代幣在這方面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它們在整體上促成了一個運用區塊鏈技術,從而發揮運作功能的生態系統-試想想:要是只有火車廂,但沒有建造火車軌,這些火車廂還可以起甚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