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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 主題 » 遺產承辦 »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VII.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一般來說一個人在遺囑上有自由決定他死後如何分配其資產。 如無遺囑,遺產將按無遺囑繼承法分配。 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死者的遺屬或受養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部分遺產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中沒有給予的話),或得到比現在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所得到的份額更大的份額則法庭可以根據上述條例介入。 適用範圍. 本條例只適用於以香港為居籍或在緊接去世前三年內任何時間通常居於香港的死者。 換句話說,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資產,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規定,上述條例仍然不適用。 誰可以申請? 最典型的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殘疾子女。

  2. III.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在展開民事訴訟中,你可以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發出的法庭表格)入稟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並註明有關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申索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金額。. 當你在法院登記處提出申索時,你須要繳付法例訂 ...

  3. 什麼是家族安排契據? 什麼時候使用它? 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就如何分配遺產達成協議。 例如,有些人可能寧願獲得死者的股票,有些人寧願獲得現金,有些人則寧願獲得土地財產。 只要所有受益人都同意,該協議一般都可強制執行。 出於法律原因,建議將協議寫入契據並讓每位受益人簽署。 如果你對此類契據的形式或內容有疑問,請尋求法律意見。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香港法庭曾經依照 C v C 案中所定下的方法分配婚姻資產這是基於需求的方法法庭主要考慮妻子的合理需求來計算出一筆能養活妻子餘生的財產同時能讓雙方的關係徹底分清」。 可是這個方法被批評歧視妻子,因為如果家庭的收入較大而妻子只有權獲得足夠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財產,丈夫就可以享受和得到比妻子更多的財產。 還有,如果妻子的年紀比較大或比丈夫大,她餘生的生活需求就會比較少,妻子從婚姻資產能得到的財產就會較丈夫少。 大約十年後,香港的法庭不再採用 C v C 案中的計算方法,而是採用了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所定下的原則,即分配夫妻的婚姻財產時需要平等或平分。 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法庭才可以偏離這個50/50 分割原則。 用於這種方法的方法被稱為“平等標準”。

  5. 告知市民如何 尋求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有關律政司給予社區法網的財政資助及其他貢獻,我們深表謝意。 相關連結 重要事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 ...

  6.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7. 閣下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個或多個的行動: 如投訴與工作有關,閣下可以向機構的管理層提出投訴,或者向機構的員工組織、所屬行業的工會或社工尋求其他形式的協助。 如投訴與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有關,閣下可以向有關提供者提出投訴或要求改善。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請往 第VI部分:如何投訴 )。 把個案交由法庭處理。 在事件仍是記憶猶新時,應盡快把相關資料記錄下來。 當閣下日後想提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些資料可幫助閣下記起事件的細節。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