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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 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 第297章 ) 第2條 ,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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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 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香港法例 第297章 ) 第2條 ,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 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 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詳情可參閱《 罪犯自新條例 》 第3條 及 第4條 )。
2022年7月14日 · 案底消除條件:初犯 刑期短. 有案底後只要滿足指定條件,即可消除案底。 目前,任何人被定罪後,除非上訴成功,否則留於警方或法庭的案底便不能被刪除。 不過,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HK$10,000,只要在3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屆時若被僱主詢問有否留有案底,求職者回答沒有,亦不會構成欺詐。 僱主亦不可因員工並沒披露案底而解僱該員工。 但若求職者不符《罪犯自新條例》並隱瞞相關案底,或會構成欺詐,要負上刑事或民事責任。 須留意,此法例亦有例外情況,如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紀律部隊、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等等。
所謂「洗底」,其實並不是指定罪記錄,即俗稱「案底」,可以在警方的刑事紀錄檔案中被刪除。 不過,根據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曾犯罪而留有案底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條件,是可以得到一個自新的機會:(1)之前從未因干犯刑事罪行被判罪名成立,(2)該首次定罪被判的處罰為不長過三個月的監禁或不多過一萬元的罰款;(3)在該次被定罪後的三年之內再沒有因觸犯刑事罪行而被判罪名成立。 除《罪犯自新條例》的第三及第四條另有例外規定外,該條例的第二條(c)規定,若符合以上條件,除了在日後的刑事審訊中法庭需做定罪後的量刑考慮外,在任何程序中若有證據傾向顯示出該人士之前曾被如此定罪,該證據將不被接納。 同時,若向該人士提出問題,或加諸於他或其他人的有關披露該等定罪的義務,均需視為並非指該項定罪。
2023年6月17日 · 香港的制度不容許「消除」案底。 除了上訴得直而撤銷定罪,否則案底將伴隨終生。 但《罪犯自新條例》提供機制,有限度容許初犯者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目錄 隱藏. I. 《罪犯自新條例》 II. 何時須披露案底? 《罪犯自新條例》 條例 第 2 條 列出此機制的適用條件: 首次在香港被定罪. 獲判監禁不超過 3 個月 / 罰款不超過$10,000;及. 「監禁」的刑期是指法庭判處的刑期,不考慮懲教署酌情給予的行為良好扣減. 「監禁」包括緩刑. 「監禁」不包括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院,或羈留所的羈留. 若在同一程序中被判多於一罪罪成,每項定罪的獨立刑罰,及所有控罪的最終總計實際刑罰(即考慮 同期或分期執行 後)都不得超過監禁 3 個月 / 罰款 $10,000.
2016年11月3日 · (資料圖片) 公民黨大律師楊岳橋接受《香港01》查詢時指,其實亂扔垃圾被罰1500元,和衝紅燈等屬於傳票類別,不是刑事罪行,故不會留有案底。 至於犯刑事案,留有案底是否可真正「洗底」? 楊岳橋指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 297 章),要符合以下3項所有條件,才能對外聲稱無案底;包括: (1)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不超過三個月(註:緩刑亦屬監禁) (2) 在此以前不曾被定罪;及. (3) 經過3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 (資料圖片) 什麼情況下可「不披露」曾有案底? 如符合以上條件,是否能真正洗底? 又會否影響求職? 楊岳橋指所有曾有刑事案底的人都有紀錄,不是「過了3年就自動刪除案底」,只是可以「對外聲稱無案底」。 那應何謂「對外聲稱」?
2020年8月16日 · 求職方面,留有案底固然令求職變困難,即使簡單如一份普通銷售工作,如申請人擁有盜竊或不誠實行為的案底,僱主亦會對其誠信存疑。 有些需要考牌或申請註冊的專業行業,如律師、會計師等等,雖然沒有明確條例表明有案底人士不能擔任。 不過,於申請職位或資格時,有關方面會查核申請人的案底,亦會以案件的性質及犯罪的嚴重性作出考慮。 另外,投考紀律部隊或政府工時,雖然條例並沒列明有案底人士不能申請,不過由於求職程序涉及品格審查,某些工作更會需要填寫俗稱「三世書」的表格GF200,披露自己、配偶、個人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個人資料,以供相關部門查核有否留有案底。 但即使有人曾有刑事案底,亦未必一定被拒,同樣需視乎所犯的罪行及招聘部門的要求以作決定。
我們會盡力給你一個方向,希望可以幫你踏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 被警察拘捕而又自知有罪的人大多會問一個問題:「咁我會唔會留案底㗎? 」 尤其是移民潮下,擔心有案底影響移民審批的人愈來愈多,所以今次就簡單討論一下什麼叫「案底」。 其實香港法律並沒有一個關於「案底」的定義,所以基本上只能反向推論何謂案底。 坊間普遍認知有案底就不能拿到《無犯罪紀錄證明書》 (俗稱「良民證」), 而無法拿到良民證就會直接影響移民審批,所以我們可普遍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