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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V.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負責本地的刑事檢控工作,而《 基本法 》 第63條 訂明,律政司之檢控工作是完全獨立及不受任何干涉。. 並非所有疑犯都必定會被檢控。.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決定提出檢控前,首先要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 ...

  2. 13. 刑事藐視法庭. 傳統上普通法所指的藐視法庭可分為兩種:民事與刑事。. 簡單而言,民事藐視法庭是指民事訴訟一方違反服從法庭的命令。. 民事藐視法庭一般由獲判在法庭命令中勝訴訟一方向法庭申請執行。. 刑事藐視法庭涵蓋其他類型的藐視,但這些行為 ...

  3. 性別歧視.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作出性騷擾行為,均屬違法。. 本條例同時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性別歧視條例 第5條 及 第6條 ),並在下列八個範疇內給予保障:.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

  4. I. 甚麼是纏擾行為﹖ 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 纏擾行為報告書 中,建議就相關行為立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12月根據法改會的建議,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兩份報告都認為,有必要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5. 公眾滋擾. 11. 公眾滋擾. 公眾滋擾為普通法罪行。. 它是透過作出法律上不必要的作為或疏忽法律責任及有關行為危害生命,健康,財物,公眾舒適或阻礙公眾人士行使基本權利。. 這條罪行涵蓋廣泛且多種活動,包括阻礙高速公路、場所或道路。. 一經定罪 ...

  6. 在《 公安條例 》 第17B (2) 條中,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這項罪行 ...

  7. A.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 第509章 )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此條例為工作還境訂下一般規定, 除下述工作地點外:. 自僱人士工作的地方。. 根據此條例的規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點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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