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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委託人委託的對象是不動產信託規劃的專家,例如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但要特別注意並非律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都是「不動產信託規劃」的專家(例有律師專攻刑事訴訟或判決離婚;有地政士專辦共有物分割或農地農舍等。 雖都是專業的領域但與「不動產信託規劃」無涉),於不動產信託規劃之初即縝密考量信託內容;預防紛爭於未然,並以文字條款將委託人、受益人等相關權利義務落實到契約(私契)中,信託契約(私契)連同公契都要送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使「債權物權化」;以登記保障當事人有絕對的效力可對抗任何人。 這也是為何本人相關文章一再強調信託簽約的重要性的原因。 (信託移轉與信託規劃完全不同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觀念,已在本人文章 信託移轉與信託規劃有何不同 介紹,為免贅文請各位讀者自行連結參考)
1.土地上有房屋. 2.無出租行為. 3.無營業登記. 4.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房屋設有戶籍. 5.土地與其上之房屋屬同一人所有(或屬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所有) 6.夫妻只能享有一處自用住宅優惠之限制. 7.符合面積限制之規定. 另下列幾點是很多人容易搞錯而影響權益,特別提醒大家注意: (a). 雖然有夫妻只能享有一處自用住宅優惠之限制,但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仍然可能多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 例如第二處由成年子女設籍;第三處由母親設籍;第四處由岳父設籍 ..... 皆有可能都符合優惠之條件)。 (b).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或違章建築,仍有可能適用優惠稅率。 (c).
另外要知道就算是債務發生後,只要房子沒有被限制登記或被禁止處分,當然所有權人有權處分他的房子,包括出售、信託、贈與.... 等 。 現今還有很多人有錯誤的認知(例如常見的有: a.誤以為房子設定了抵押權後就不能隨便移轉過戶了,或誤以為需經過抵押 ...
2011年10月17日 ·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 ...
而依據內政部頒定之「登記原因原因標準用語」,並無所謂買賣雙方得以「解除契約」為登記原因而辦理移轉登記,是以實務上僅得以「買賣」方式將所有權再行移轉返還予賣方,但其性質畢竟與買賣有別,為解決實務上之問題,內政部於96年5月17日以內授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既. 然經紀業包括仲介業與代銷業者,惟目前實務在代銷業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