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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5日 · 2021-05-05. 首被告 黃子隆(32歲/廚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及非禮罪成,囚15個月. 判詞 被告案中犯罪情節嚴重。 他曾緊捉X不讓離開,在X被禁錮及遭眾人大型凌辱時,一直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更將自己的下體抵住X的臀部等。 被告的行為比普通非禮案中「鬼鬼祟祟」的干犯有很大不同,對X的傷害更大,其所作所為是為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宣洩其性別的支配權。 僅非禮一罪,就足以監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須與另兩罪分期執行。 次被告 睿哲(24歲/社工)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囚12個月. 判詞 以暴力擋住X離開,再以粗言穢語辱罵X。 他的參與時間雖較短,卻是事件的中堅分子。

  2. 2019年9月12日 · 裁判官黃雅茵今年5月15日作出裁決時指吳文遠用言行煽惑他人跨過鐵馬而跨鐵欄必會涉及暴力抗警及違反公共秩序行為此外吳作出呼籲遊行人士爬過鐵馬時必定相信示威者爬過鐵馬已經懷有參與非法集結的犯罪意圖。 因此裁決他兩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另外3名被告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因一起搖動鐵馬,行為明顯是要衝擊及意圖破壞警方防線,屬擾亂秩序行為,且具集體性,因而裁決各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同案另兩名被告周嘉發和葉志衍,因拉扯吳文遠的衣服與警方角力,不讓警方帶走吳,兩人無合理辯解。 故此各判一項阻差辦公罪成,其中葉志衍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亦罪成。 至於被告鄭沛倫,亦毫無疑問是意圖推動警方鐵馬及衝擊警方防線,舉動會導致在場人士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3. 2006年6月6日 · 不過邱毅出庭還是不改放話爆料風格,不但揚言控告 ... 是邱毅不滿320滋擾案被判刑1年半上訴的日子 ,還沒進法庭,愛爆料的邱毅當場就對當初 ...

  4. 2021年5月25日 · 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大律師吳宗鑾求情指兩人均反對暴力案中的暴力行為亦發生於遊行結束兩小時後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相關希望法庭輕判。 又指本案與前年的「8.18」及「8.31」案同出一源,密切相關,希望法庭能將3案刑期同期執行。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求情指,被告相信法治,更屢屢透過司法覆核爭取公義,惟本案雖然認罪,但不會認錯。 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的大律師布穎琪求情指,考慮到3人年老,在公共事務上長期奉獻,加上前年的「8.18」、「8.31」、「10.1」及「10.20」4宗未經批准集結案僅因行政考慮而分開處理,4案時間案發相近,同出一源,望法庭持與「8.18」及「8.31」案一貫的整體量刑原則,判處3人緩刑。

  5. 2018年7月18日 · 兩人原被裁判法院判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12個月後被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定罪控方遂上訴至特區終院。 兩人在上訴時聲言控罪限制他們的言論自由,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即保證香港居民享有言論、結社、示威等自由的條文。 最後,兩人的上訴被終院駁回,並裁定兩條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時任特區終院首席法官的李國能在判詞中解釋,發表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並引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前言指出,個人對其他個體及對其所屬之群體須承擔義務,而第十九(三)條也承認發表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 公約指,有關限制必須是經法律規定,且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必要者為限。

  6. 2013年9月19日 · 暫委法官蘇惠德批評印傭的證供誇張失實但同時形容女被告殘忍惡毒」,於虐打案中作主導重判她入獄5年半男被告雖罪責較輕卻沒阻止 ...

  7. 2019年8月31日 · 昨日有內地傳媒曝光吳亦凡與一長髮女子一同返回住處的影片畫面中吳亦凡戴 漁夫帽口罩女方則未有裝扮遮掩兩人十指緊扣女方還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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