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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酌外國釋憲經驗關於對立法事實判斷之審查約可粗分三種寬嚴不同審查基準如採最寬鬆審查標準只要立法者對事實的判斷與預測不具公然明顯的錯誤或不構成明顯恣意即予尊重如採中度審查標準則進一步審查立法者的事實判斷是否合乎事理說得過去因而可以支持如採最嚴格審查標準司法者對立法者判斷就須作具體詳盡的深入分析倘無法確信立法者的判斷是正確的就只能宣告系爭手段不符適合原則之要求。 何時從嚴,何時從寬審查,應考量許多因素,例如系爭法律所涉事務領域,根據功能最適觀點,由司法者或政治部門作決定,較能達到儘可能「正確」之境地,系爭法律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對基本權干預之強度,還有憲法本身揭示的價值秩序等等,都會影響寬嚴不同審查基準之選擇。

  2.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 ...

  3. 立法院雖有制定真調會條例之權惟該條例是否合憲仍須就真調會之組織權限範圍議事程序調查方法與程序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為斷不可一概而論。 (2)真調會之組織

  4. 近年來食安問題重創民眾對國內食品的信心加上許多業者每當發生問題就把錯誤推給上游廠商為此食藥署公告上述 ?10大類的業者對於原料半成品成品每季必須檢驗 ?1次的強制性檢驗

  5.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因為法律規定多半為抽象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社會實際生活又千變萬化,所以不僅法律制定之前制定者很難將所有的具體狀況毫無遺漏的納入規範,法律制定之後要適用到具體個案中也會因為前述不可預見的因素而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又如有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機關主體作區隔,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

  6. 2009年4月16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

  7. 所謂「非行」,廣義地說,是指違反法律或社會倫理的行為或品行。. 日本現行少年法針對少年刑事政策之特殊性,將「非行少年」分為下列三種範圍:(1)「犯罪少年」即指14歲以上未滿20歲少年的犯罪;(2) 「觸法少年」即未滿14歲少年的觸犯行為(實施了違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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