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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1] 社会影响. 播报. 编辑. 科技创新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研发提供了资金保障,指导他们开启了创新的大门。 [1] 科技创新券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服务,盘活大型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学院合作等研发活动而设立的“权益凭证”。
政策简介.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企业与团队。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创新券的服务主体为经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 概览
- 发行背景
- 试点区域
- 试点要求
- 试点流程
- 其他事项
政策工具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共享使用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加快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竞争力,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现就试点区域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
(一)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
(二)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
试点区域已有文件规定创新券服务范围、申领使用主体、使用额度、资金兑付模式的,可由试点区域科技部门自行决定参照原文件或本通知执行。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一)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二)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三)服务机构。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符合服务范围要求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申请列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名录。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推荐、管理平台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备相关创新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试点区域企业在本地创新券系统申请使用创新券时,按照本地创新券使用流程操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使用创新券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企业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http://kjq.csjpt.cn/)在线申领创新券,在线选择计划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部分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可对还未获得资格的申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确认。
已通过试点区域当地创新券系统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重复获得支持。
(二)服务确认。企业或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意向合同。
(三)额度确认。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管理中心可由试点区域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
(四)申请兑付。企业或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合同、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服务结果等材料,申请兑付。
1.健全政策保障。请各试点区域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制度保障,应于第一季度启动试点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拓展政策服务。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为牵引,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省一市有关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企业创新的服务。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 》,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定的办法。 2023年12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23年12月. 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文 号. 黑科规〔2023〕9号. 目录. 1 发布信息.
办法全文. 播报. 编辑.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
创新券简介. 创新券是政府为了帮助小微企业、优秀创业团队购买创新资源、科研服务而打造的服务系统。 创新券由政府发放,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在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用创新券向高校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 [2] 2019年8月26日,广东先行先试推出科技创新券可“全国使用、广东兑付”模式,以科技服务电商模式实现创新券的直接抵扣,同时探索科技创新券“放管服”改革新模式,切实降低 科技型中小企业 和创新者的研发成本。 广东探索科技创新券“放管服”改革新模式,委托第三方平台——华南技术转移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创新券的发放、结转、兑付,与 华转网 平台结合,推动创新券在平台直接抵扣和兑付。 [3]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制度作为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形式之一,是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补充政策,条件成熟时,将与海宁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深度整合,推行电子科技创新券,实现科技创新券无纸化,提升科技创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海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的最高管理机构。 协调小组由市政府科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海宁市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质监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