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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收藏. 列印列表. 摘要及訂閱. 快速搜尋. 主頁. 查閱法例. 我的收藏. 列印列表. 訂閱. 正文. 附屬法例. 其他. [ 切換到完整模式]

  4. ( private banking. )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向其認為屬具有高資產淨值額的個人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但如任何該等服務屬該機構的零售銀行業務的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財政管理. ( treasury. )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對其流動性及融資的管理,以及買賣外幣、證券或其他財務工具; (由 2012年3號19條 修訂) 國際銀行業務. ( international banking. )就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而言,指透過該機構在香港以外的辦事處或附屬公司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 零售銀行業務. ( retail banking.

  5. 2019年8月26日 · 諮詢文件. 《銀行業條例》 (法例章號155)《銀行業 (資本)規則》 (法例章號155L)《銀行業 (披露)規則》 (法例章號155M)《銀行業 (流動性)規則》 (法例章號155Q)《銀行業 (風險承擔限度)規則》 (法例章號155S) 相關資料新聞稿銀行法例.

  6. 第155章銀行業條例附表2 費用 附表2 [ 第19 、 23 、 26 、 27 、 45 、 48 、 51 、 109 、 118F 、 135(2) 及 144條 ] (由1997年第4號第25條 修訂) 費用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

  7. 銀行業條例》 認可的最低準則.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第16(10)條發出的指引. 引言. 1. 本「認可的最低準則指引」(指引)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條例》)( 第155 章)第16(10)條發出,列出金融管理專員對《 條例》 附表7( 附表) 所載的發牌準則的詮釋,以及他行使附表所賦予的職能的方式。 本指引取代金融管理專員於2016 年11月. 18 日根據《條例》第16(10)條發出的「認可的最低準則指引」。 2. 根據《條例》第16(1)條,金融管理專員擁有一般酌情權,可批准或拒絕認可申請。 根據第16(2)條,如申請人未能符合附表指明的任何一項或以上的準則,則金融管理專員須拒絕認可申請人。 3. 金融管理專員如認為申請人符合附表所載的所有準則,通常都不會拒絕認可該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