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A. 猥褻侵犯罪(非禮罪).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10年監禁。.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行為的侵犯。. 有些行為本質上是明顯猥褻的,例如未經他人同意下觸摸其生殖器官。. 不過,有些行為未必 ...

    • 简体

      A. 猥亵侵犯罪(非礼罪) 根据《 刑事罪行条例 》(香港法 ...

    • 繁體

      3.如我違反女童父母的意願把女童帶走時,並沒有不道德意圖 ...

  3. 2023年9月9日 · 「非禮」的正式罪名是「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第122條 ,最高可處 10 年監禁。 「猥褻侵犯」罪的控罪元素如下: 被告蓄意「侵犯」受害人. 一般心智正常的人會認為有關行為屬「猥褻」 被告有「猥褻意圖」 任何性別的人,同性及異性之間、妻子與丈夫之間,都有可能構成此罪。 何謂「侵犯」? 「侵犯」的定義,可細分為兩類: 作出未經對方同意,及沒有合法辯解的蓄意接觸(例如觸摸對方) 作出蓄意行為,使對方憂慮會受到即時及非法的武力侵犯(例如向對方展露私處,並逐漸逼近) 因此,即使侵犯者沒有實際接觸受害人,仍可干犯猥褻侵犯罪。

  4. 2016年11月17日 · 資深傳媒人兼時事評論員黃偉民今被裁定三項非禮罪名全部成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月34歲飛鏢會老闆李潤堅被控落藥強姦一名女性客人,後改認非禮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婦女團體批評欠阻嚇性 間接鼓勵犯罪.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幹事王秀容指,早前法庭對一連串性侵案件的判決太輕,僅判以社會服務令,無須入獄,欠阻嚇性,反映不了事件的嚴重性,會令人誤會為使用性暴力並無後果,或令更多人容易輕易犯案,間接鼓勵犯罪,認為司法部門有必要提高刑罰。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條,非禮罪(猥褻侵犯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非禮罪的定義闊,如朋友作出非禮,因涉及違反誠信,判刑會較重。 此外,接觸的部位、方式及是否有預謀等,均是法官判刑時考慮的因素。

    • 何謂「絕對法律責任」
    • 非禮罪是否「絕對法律責任」罪行
    • 兒童法律上不能同意性行為
    • 未成年情侶同意性行為也違法
    • 會否成案例看後續發展

    要明白本案爭議點,先要明白法律上所指具「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經審訊證明是有罪前,都會推定為無罪,而控方則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即是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mens rea)及「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只要證明有「犯罪行為」便可入罪。 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明「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罪」為「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但未有就「非禮罪」作相關裁決。香港法例就非禮罪的條文如下: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22條 猥褻侵犯罪條文: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

    本案23歲的被告蔡偉麟在原審時,雖曾承認他曾與女童共浴和口交,但原審裁判官認為非禮罪不是一條具「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同時亦接納辯方提出的英國案例,認為被告真誠相信女童已過17歲,能成為他的辯解理由,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惟律政司在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認為非禮罪應為「絕對法律責任」,因被告已承認與未滿16歲的女童有性行為,即已有「犯罪行為」,即使他聲稱被女童誤導年齡,也不能以此作辯解,故認為被告應被裁定非禮罪成。

    陳官重申,《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罪)中列明,立法當局規定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換言之,即使一個16歲以下的人「同意」讓你作出非禮行為,法律上都不會承認該人的「同意」。 陳官在判辭提到,這些性罪行的相關條例,其立法原意是要以保護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童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主,即使條例之後曾被修改,但仍沒有把16歲以下女童的同意的情況提供免責辯護。

    過往亦曾有案件,有青年與未成年女友在殘廁親熱,卻被人有三急警員衝入廁所撞破,並揭發女方未滿16歲。即使女方「同意」讓男方撫摸身體,青年最後亦承認非禮,被判社會服務令。 而非禮罪一經罪成,最高判罰可被判高達10年的監禁刑期。

    然而陳官的判辭只屬原訟庭的判例,並不如上訴庭或終審法院般,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故這個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訊,只具參考作用。陳官在判辭中已預期,本案可能會有後續發展。非禮罪會否也成「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仍要看會否有更高法院就相關法律問題定下具約束力的裁決。 案件編號﹕HCMA620/2016、KCCC388/2015

  5. 根據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任何人如威脅他人會使該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威脅他人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意圖使受威脅者受驚;或意圖導致受威脅者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導致受威脅者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違法,可 循簡易程序 被定罪,最高罰款$2,000及監禁2年,或 循公訴程序 被定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亦針對威脅他人的行為,對象包括第三者如家庭成員,而施虐者的意圖與此條文所列明的相同。 此條文針對施虐者因要控制受害人而作出的威脅行為,例子可見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Pearce Matt James 。 案中被告指稱前女朋友偷走他的畫作,到她受僱的學校示威,要求她歸還。

  6. To print the whole chapter in HTML, please click at the bottom of the TOC panel and then click .Please set the page orientation to “Landscape” for printing of bilingual texts on a single page. If the chapter is also available in RTF format, you may go straight to the ...

  7. 2019年10月23日 · 非禮」其實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的「猥褻侵犯罪」的俗稱,是嚴重的刑事罪行,一經定罪,犯者會留有案底,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