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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基本法 》 第24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中國籍人士)。 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合法地獲准在香港居住,並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國公民。
      www.clic.org.hk/zh/topics/immigration/hk_permanent_residence
  1.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2. View Legislation.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115章 《入境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 居留權的個人證明
    • 合資格人士
    •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
    • 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任何人必須持有以下證明文件,證明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始能行使其香港特區居留權: 1. 他/她獲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1. 有關智能身份證的資訊 或 1. 他/她獲發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其有效旅行證件上; 1. 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的詳情 或 1. 他/她獲發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1. 有關香港特區護照的資訊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便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1.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中規定的六項類別的人士;或 2. 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中過渡性條文的人士。 1. 有關申請居留權資格的進一步資訊

    持有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即證明持證人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任何人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必須證明自己符合登記資格。如欲證明合資格,有關人士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注意,有關人士在作出此項申請時必須身處香港。 1. 有關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進一步資訊

    任何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未曾獲發有關證明書,並且目前居住在中國內地,則不能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如屬於此類人士,可利用以下連結,進一步了解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詳情。 1. 申請居留權證明書

  3.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4.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7年入境 (修訂) (第5號) 條例》。 (2) 除第4條 (關於加入新訂的第2AG條) 及第5條外.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 7月1日起實施。 2. 釋義. 《入境條例》 (第115章) 第2 (1) 條現予修訂,加入-- "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的涵義與.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有效旅行證件" (valid travel document) 指-- 附有照片的護照;或. 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信納其持. 有人的身分、國籍及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的任何其. 他文件, 而該護照或文件-- 須以特定或一般性字眼示明該護照或文件並非.

  5.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 如果有關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權及不再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6. www.legco.gov.hk › yr01-02 › chinese決議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本會通過有關修訂入境條例附表1的決議案。 在2001 年7 月20日,終審法院在莊豐源一案中裁定,根據《基本法》第24 條第2 款第1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不論其父母的居留身分,均屬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據現時入境條例附表1 第2(a)段的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其出生日期在1987 年7 月1日之前;或. 其出生日期在1987 年7 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因此,我現向本會提交決議案,把《入境條例》附表1 第2(a)段予以修訂,使有關法例與終審法院的判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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