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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16日 · 社區的共有財產遭人侵占竊佔或毀損管委會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嗎?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 ...

  2. 主 文. 原處分罰鍰逾新臺幣參仟玖佰元部分暨關於吊銷駕駛執照三年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3年11月25日11時54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臺北市 區 路0段00000號前,因「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機車道」,與被害人葉00所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造成被害人閃避不及人車倒地,受有傷害。

  3. 未提出確實積極之證據證明,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事實,即應為有利於之認定.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 ...

  4. 案例一: 某知名酒店因生意興盛門庭若市由於顧客身分複雜時有糾紛以致刑事案件頻傳嚴重影響該地治安。 該市市長為有效整頓治安,遂發布命令,要求轄內警察採取若干勤務措施和強勢作為外 ,並規範轄內酒店之營業時間和營業方式,用以改善當地治安狀況。 試問,就命令之發布而言,該市長是否具警察身分? 市政府是否為警察機關? 案例二: B先生與A女士外遇,產下C女童,由於係婚外生子,C女無法認祖歸宗,A女士心灰意冷之際,遂決意攜C女童燒炭自殺,事件為學校和社會局所知悉, 在A女士至學校欲強行帶走C女童時,在場之社會局課員D於警察尚未趕到時,能否使用強制力禁止C女童被A女士帶走 ? 若可, D在此時能否視為警察? 壹、警察的意義:「 警察 」一詞,可有廣狹兩義: 一、

  5. 按照刑法第77條第1項的規定[3]:「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30年累犯逾40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者,不在此限。 」很清楚的,假釋最低門檻必須是「執行滿6個月」,又因為有期徒刑應逾二分之一始有此項規定之適用,故其宣告刑必定是在「1年以上」始能具備這樣的條件。 然而問題似乎並未就此解決,蓋對照為了救濟短期刑之弊而設的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您將發現一個相當弔詭的現象:立法者並不在乎「長期刑」與「短期刑」的區隔。

  6.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 ( 可求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 一、「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 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例如,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 ...

  7.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分類標準.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係指經由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成條文的形式,形成整齊劃一的法典,並由國家根據一定程序所公布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均屬之。 (2)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3.分類實益.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優缺點,儘管晚近世界各國立法多趨向於制定成文法典,但仍可截長補短相互補充,以豐富整個法秩序。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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