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06年8月6日 · 債務協商諮詢專線,銀行公會 步驟二:最大債權銀行收到債務人申請文件第三個營業日起,各債權銀行應全面暫停催收(含自行催收及委外催收),如銀行有違反規定。. 步驟三:最大債權銀行對於符合一致性協商條件之案件自收件至協商通過不得超過8個 ...

  2. 自認為己發生債務問題後再信託是不被允許的或以為若如此情形信託一定無效。 ) 這些錯誤的觀念常使債權人蒙受損失或喪失處理的先機。 所以債權人借錢給人切記重點是要如何保全債權;這比事後的處理要重要的多了。

  3. 債務人之清償行為是否為債害行為可以撤銷即債務人在有2人以上之債權人者在其財產可完全清償所有之債權人則先對某一債權人清償剩餘財產仍足清償其他債權人固無問題反之如其財產已不足完全清償所有債權人此時以其財產清償某一

  4. 一般人在沒有化解冤親債主的情況下就是用人生去還用各方面的運勢去還長期某方面受痛苦折磨一直重覆的不順或厄運即是由於冤親債主向我們索討業障債務所導致的現象冤親債主是諸多問題的根源

  5.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6. 近幾個月來國外媒體報導本國金融業不良債權過高官方公佈的數字隱藏過多的壞帳及企業不良放款不當展延及風險轉嫁銀行體系的責難聲浪四起導致財政部及中央銀行邀集產官學界不停的澄清解釋金融業信心危機儼然成型雖肇因於官方發布的逾期比率 ...

  7. 2012年3月3日 ·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責任而隱名合夥人依民法第703條規定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