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定義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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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 · 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是香港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条规定的罪行。 被告申请保释遭拒,原因是法官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保释门槛适用于本案,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辩方主张,“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是否适用于并非由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罪行”是一个先决问题,需要法院澄清。 在此之前,终审法院曾在黎智英保释案判词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意指可构成香港国安法或香港本地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的罪行的行为。 (FACC1/2021,第70段)
2019年4月5日 · 由范礼全撰写的判案书指出,本案上诉的核心问题在於《刑事罪行条例》161条法例诠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在使用相关桌上电脑的权限方面有所限制,根据牛津字典的定义,Obtain及Access一词并非指一个人轻易使用自己的器材;而1993年《电脑罪行条例》立法时,提述的都是使用或误用不属於犯罪者本人的电脑。 总括而言,有关条文不应扩展至涵盖犯罪者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 判词提及,本案引申出一系列其他问题,包括智能电话或iPhone是否电脑、以手机拍照及传给别人是否“取用”,但这些问题并非简单直接,亦不在本案处理。
2021年10月8日 · 叛国(Treason,香港法律称“叛逆”)是一项古老的罪名,其基本含义为公民/臣民背离了对主权者的忠诚义务。 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均以“女皇陛下”作为犯罪对象。 中国宪法奉行“主权在民”(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者即中国人民,制度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体现的共和体制。 故此,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关“叛逆”的修订,首先要关注到国家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102条规定有“背叛国家罪”。 香港国安法没有规定“叛国罪”,留待本地立法填补。 而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关于“叛国”罪的规定已不合时宜,应当予以系统修订。 (二)分裂国家.
2020年3月27日 · 2020-03-27 04:23:58 大公报. 字号. 【大公报讯】郑丽琼的fb转载警员起底图文,涉嫌干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煽动意图罪及第10条罪行,被警拘捕。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郑丽琼fb转载的起底帖文,写道“以眼还眼”,有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c“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 另一条《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1b“发表煽动文字”及1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複製煽动刊物”,马说被转发的帖文,以曱*称呼该名被不当公开个人资料的警员,又写上“射盲印尼女记者之头号疑犯”,有煽动之嫌,而fb属於展示刊物。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
2024年2月6日 · 因此,23条立法除了要整合与修改已有的本地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有关罪行规定,还要针对相关行为作出新的规定。如第6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等活动”。 一如笔者所料,咨询文件刚发表,便立即遭到美西方的抹黑攻击。
2024年1月18日 · 基本法第23条涵盖七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其中,只有分裂国家罪和颠覆政府罪已经由香港国安法作出规定,其余五种罪行仍然需要香港自行立法处理。 可见,认为如果有了香港国安法,就无需23条立法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相反,应当看到当今世界格局变迁,国家安全风险严重存在,香港需要借助香港国安法的东风,尽快完成23条立法,全方位堵塞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投资者利益获充分保障. 从体系角度看,23条立法是完善香港国安法体系的必要步骤。
2023年7月21日 · 大部分的香港国安法的罪行都以不完整罪的形态检控、定罪和量刑,反映不完整罪对香港国安法的有效落实相当重要。首先,基于香港国安法的性质,要实行完整罪行的机会较少,更多时候更需要检控方取缔不完整罪,把罪行扼杀在摇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