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刑事罪行 相關

    廣告
  2. 經驗豐富的律師提供全面法律意見; 到訪警署會見羈留人士和保釋法律服務

    • 企業法律服務

      成立企業機構

      合資及合營企業

    • 中國法律

      中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咨詢服務

      中國委托公証人能為客戶公証

搜尋結果

  1. 2024年1月30日 · 本章研究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煽惑叛变”、“煽惑离叛煽动意图相关的罪行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建议完善有关罪行的方向主要包括把上述罪行完善并纳入建议条例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更归一; 切合香港特区现今形势,修订“煽惑离叛”罪的对象范围,以及完善“煽动意图”的定义; 新增“叛乱”罪,以处理属一个中国内的严重内乱行为。 第5章:窃取国家机密及间谍行为. 本章研究现行《官方机密条例》中与“保护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条文、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建议完善有关罪行为的方向,主要包括: (一) 就“ 保护国家秘密”,建议包括: 定义“ 国家秘密”; 就保护国家秘密订立相关罪行 (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管有国家秘密”及“非法披露国家秘密”);

  2. 2018年7月18日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或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区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与中央政府交战的公敌即属干犯叛逆罪。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5、触犯意图叛逆罪.

  3. 2023年8月8日 · 多名法律界人士欢迎律政司司长提出上诉,认为是给予上诉庭机会重新检视法庭拒绝批出禁制令的法律观点,强调禁制令具有执行性、阻吓性和教育性,不存在“一案两审”和法律的冲突矛盾。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法学教授傅健慈表示,律政司司长肩负宪制责任申请该临时禁制令,坚定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的繁荣稳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及保障国歌的尊严,合法合理合情。 傅健慈认为,上诉具有必要性、迫切性和合理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支持,禁制令具有执行性、阻吓性和教育性,不存在“一案两审”和法律的冲突矛盾,能够有效使到市民和网络服务平台营运商遵守该禁制令,以停止传播“独”歌,有效纠正有些人以为作出有关行为并非犯罪的错误理解。 他呼吁公众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切勿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4. 2022年1月21日 ·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特区政府的仇恨引起对司法的憎恨或藐视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和怂使他人不守法等行为确立为犯罪香港国安法第23条和第29条第5项分别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以非法方式引起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确立为犯罪。 有评论认为这些规定有过度限制言论自由之嫌。 现阶段,质疑此类规定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似乎意义不大。 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煽动罪。 言论自由不保障虚假信息. 香港国安法有关煽动罪的规定与内地《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相似之处。 在此方面,内地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或许有参考意义。 《刑法》第105条第2款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确立为犯罪。

  5. 2019年2月15日 · 今次修订建议进一步完善香港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与国际及区际联手打击跨境严重罪行。 修例不涉保护人权内容.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前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现有的条例对人权都有充分保障此次修例不涉及条例内保护人权的内容反对派不用担心相关修订会被滥用”。 谭志源指出,此次修例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程序上防止个案在立法会讨论期间出现保密工作的漏洞,从而让逃犯警觉;二是调整条例适用的地域,使之能够应用在与香港未有签订长期协议的地方。 他强调,在相关条例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部分,都有保护因政治意见而获罪者的内容,而修改是不涉及的。 谭志源说,《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以及《逃犯条例》出台已经超过20年,其间在中央授权之下,香港与不少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引渡安排协议,相关条例和协议都是行之有效。

  6. 2024年1月18日 · 基本法第23条涵盖七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其中,只有分裂国家罪和颠覆政府罪已经由香港国安法作出规定,其余五种罪行仍然需要香港自行立法处理。 可见,认为如果有了香港国安法,就无需23条立法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相反,应当看到当今世界格局变迁,国家安全风险严重存在,香港需要借助香港国安法的东风,尽快完成23条立法,全方位堵塞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投资者利益获充分保障. 从体系角度看,23条立法是完善香港国安法体系的必要步骤。

  7. 2022年10月7日 ·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以及特区法院的判例,在香港特区限制人权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限制的人权属于相对的权利(non-absolute right),譬如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就属于绝对的权利,不可限制;二是对权利的限制须“依法规定”(prescribed by law),从实质上来看,限制权利的法律必须是可理解、可预见且明确的;三是对权利的限制必须通过“比例原则”(the proportionality test)的检验。 终审法院曾在“吴恭绍案”中指出,表达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亦承认,表达自由权的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依法规定并且确有必要。 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曾提出,“有限制的自由是否真自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