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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當中包括是否有任何一方,在沒有合理原因下,沒有參與調解,並有證據證明確有此事,而該證據獲法庭接納。 法律代表應該提醒當事人,如果沒有參與調解而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法庭可能會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與實務指示31相似,在以下情況,法庭不會以「無合理解釋而不參與調解」為理由,向沒有參與調解的一方,發出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1) 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 (2) 涉及的一方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 如各方在不損害權利的前提下,展開積極和解談判,並取得進展,這會是合理解釋之一。 不過,如果談判一旦破裂,這個. 解釋就不再成立,各方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調解。

  2.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 此外,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造成的「極端情況」期間,於上班或下班途中因意外受傷和死亡的情況,現已納入《 僱員補償條例 》的保障範圍內。 根據該條例 第 5 (4) (f) 條 ,在烈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如僱員在其工作時間的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往返其工作地點,或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遭遇意外,則將被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該條例也清楚列明:- “烈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及. “暴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損害賠償陳述書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4. 損害賠償陳述書. 首頁 » 主題 » 人身傷亡 » 人身傷害訴訟所涉的法律程序 » 4. 損害賠償陳述書. 4. 損害賠償陳述書列出要申索的損害賠償之所有詳情包括原告人的傷勢摘要已接受的治療及病情預斷損害賠償陳述書必須包括下列資料: 「人身傷亡案件」(包括醫療疏忽案件) 「致命意外案件」(包括醫療疏忽案件)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人身傷害訴訟所涉的法律程序. V. 人身傷害訴訟所涉的法律程序. 無論情況如何,閣下應向有處理意外索償經驗的律師諮詢意見,他們會告知閣下的申索是否有法律依據。 在訴訟的過程中,律師亦會代閣下處理所有法律程序。 人身傷亡訴訟與其他訴訟無異,所涉各方都須向法庭陳述案情,讓法庭裁決。 法官會扮演裁判的角色,考慮各方提出之證據和有關法律論點後作出決定。 敗訴一方一般會被下令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即勝訴一方在準備及參與聆訊時的開支,包括聘請代表律師的費用。 訟費多少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準備聆訊時所需的工作量及聆訊所需的時間,那可以是一筆龐大的數額。 透過人身傷亡 [實務指示],法庭可行使更大權力,以便監管法律程序的進度,推行積極的案件管理,以及採取措施控制不恰當的訴訟延誤。

  5.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買方可否將物業轉賣給他人(俗稱「摸貨」交易)?. 是可以的,但買方須先查清楚該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是否容許這項交易。. 在轉售交易中,原先的買方將成為「確認人」,而新的買方將成為「 轉購人」。. 因交易程序上牽涉多一人 ...

  6.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 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 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避免進行的活動.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7. 4. 一些商人為了避免負上法律責任,會在合約內加上免責條款,這些條款在法例下是否有效? 在一旦發生問題時,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可免除某一方的法律責任。 不過,由於免責條款受《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香港法例 第71章 )所規管,故此,利用免責條款來免除法律責任,並不是經常有效。 一般來說,用來免除因死亡或個人傷亡而引致賠償的免責條款,通常屬無效。 至於用來免除因經濟損失或財物損害所造成賠償的免責條款,其有效性則要依靠「合理標準驗證」來釐定。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的 附表2 已列出運用「合理標準驗證」時的相關準則。 另外,免責條款亦受 普通法 所規限。 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 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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