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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2.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3. 近來桃園機場維護處易顯榮副處長再度壓制勞工不得休息隨時派員稽查衍生勞工憤怒。. 請主管機關重視勞工權益,在桃園市政府轄區高達數千人勞工權益遭剝奪,「桃園市政府勞工局」藉詞推委未查辦,請究責。. 在桃園機場公司第一航廈、第二航廈員工含委 ...

  4. 2021年3月8日 · 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之主要標準為勞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從屬性」(勞工從屬於公司),並區分為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要由上開標準來判斷具體的契約關係性質,並非容易。然由上述法院案例可歸納出幾個區別的標準。

  5. 推薦 3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 ...

  6. 2023年4月13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587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應按勞工未休日數發給日薪。 而勞工於每一年度終結,是否均有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而得支領代償金,未必逐年相同,再徵以特別休假之設計,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心之機會,並非用以換取工資,是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給與之金錢,當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代償金,亦不具備經常性,與勞基法所規定工資意義不同 ,自非屬工資性質。

  7. 2012年4月7日 · 勞工在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雇主須負職災補償責任也不可在勞工醫療期間解僱勞工. 勞工在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雇主是否須對勞工負職災補償責任?這一問題過去實務多有爭論持否認見解者認為職業災害須具備業務起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