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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佣居港权争议指在 香港 连续工作满七年(假设忽略政府规定每次合约完结后需离开 香港 的短暂期间)的 外籍家庭佣工 ,是否可以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4条而拥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争议。 中文名. 外佣居港权争议. 焦 点. 通常居住. 导火索.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 目录. 1 背景介绍. 2 案件原告. 3 相关事件. 4 四大关卡论. 5 争议焦点. 6 最低工资疑虑. 背景介绍. 播报. 编辑. 香港的外佣绝大多数来自 印度尼西亚 及 菲律宾 。 在2010年3月31日,在香港工作的外佣合计有273,609人。

  2. 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 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香港入境事务处 将签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 中文名. 香港居留权. 确 立. 1987年. 声 明. 《 中英联合声明 》, 进入法律. 1987年7月1日. 目录. 1 词语在《香港法例》的定义. 2 词语在《香港基本法》的定义. 3 词语在《中英联合声明》的定义. 词语在《香港法例》的定义. 播报. 编辑. 根据《 香港法例 》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规定,享有香港居留权即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

  3.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这争议对社会影响甚久,并无法单靠本地立法解决. 中文名. 香港居留权争议. 类 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4. 庄丰源案是一宗影响父母双方皆无 香港 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双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之香港居留权的案例香港 终审法院 于2001年7月20日裁决的结果令这类人士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中文名. 庄丰源案. 发生时间. 2001年7月20日. 目录. 1 案件内容. 2 事件影响. 案件内容. 播报. 编辑. 庄丰源 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 中国内地 来到 香港 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于 广东省 汕尾市 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 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 双程证 来到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

  5. 香港外籍家庭佣工是指在 香港 工作的 外籍家庭佣工 ,占香港人口达3%,当中绝大部份是 女性 。. 2005年 ,香港共有223,394名外籍家庭佣工,其中53.11%来自 菲律宾 ,43.15%来自印尼,2.05%来自 泰国 。. 到2010年3月31日,外佣数目增至273,609人,其中49%来自印尼,48% ...

  6. 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 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 此收据具 临时身份证 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已取得居港权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籍香港居民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区的护照或旅游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国内地及澳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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