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機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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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 根據現時法例,僱主可使用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來抵銷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俗稱「強積金對沖」)。 假設僱員強積金帳戶中,僱主供款及累算權益為70,000元,而經計算後僱主須向該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60,000元。 僱主在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後,可申請從該僱員強積金戶口的僱主供款部分扣除60,000元,變相以強積金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不過,如果僱主為僱員供的強積金供款,不足以支付全部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扣除僱主供款的部分後,僱主需自行支付餘下的款項。 如僱主不使用強積金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要自行支付相關全部金額。 經對沖後,僱員的強積金結餘大為減少,大大削弱強積金計劃退休保障的功能,因此強積金對沖機制多年來一直備受批評。
2018年11月22日 · 答: 在「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可以用員工的強積金(僱主負責供款部分),對沖「一旦員工被裁而須獲賠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問:為何要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答:「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意味不再容許僱主以強積金僱主供款的部份,當作企業裁員或結業時補償給打工仔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問:為何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也有新舊之分? 答:上任特首梁振英與現任特首林鄭月娥,都分別有提及處理強積金對沖問題,因此有新舊之分,「強積金對沖(新)方案」即指林鄭月娥今年3月提出的方案。 問:「強積金對沖(新)方案」內容是甚麼? 答:新方案沿用劃綫形式取消強積金對沖,即在指定日期後,僱主不能再以其強積金供款,抵銷需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計算的工資比率則維持月薪三分二,上限39萬元。
2021年3月29日 · 【強積金可扣稅自願性供款3大特點: 按此 】 抵銷金額如何計算? 根據現行法例,僱主可利用僱主為僱員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向僱員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須注意的是,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不應多於向他們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 換言之,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不足以全數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他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 另外,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詳情可參考以下例子: 【細說積金廿載 黃友嘉羅盛梅展望MPF未來: 按此 】 抵銷的方法. 一般而言,如僱主已向僱員支付全部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會要求僱員書面確認已收妥款項,然後再向受託人申請抵銷款項。
2021年10月11日 · 強積金(MPF)對冲機制自2000年一直沿用至今,所謂對冲機制是指允許僱主在辭退僱員時,僱員可在MPF戶口中提取僱主供款部分,將其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不過政府在新的一份《施政報告》中表示,下個立法年度將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取消「對冲」的條例草案,預計2025年落實目標。 法例生效前解僱員工不會有得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10日)於網誌中表示,取消對冲機制不會設追溯期,即是僱員在有關法例生效前的受僱期中,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可與強積金對冲。 換言之,在法例生效前,僱主遣散員工並不會帶來任何利益,反而可能會增加日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2018年10月3日 · 取消強積金對沖有新方案傳出,新方案維持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基於僱員最後一個月工資的2/3的計算方法,上限維持39萬,僱主需要每月額外多供1%工資至新設的專項儲蓄戶口,用作支付日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政府的補貼期大幅延長至25年,涉公帑300 ...
2020年12月1日 · 發布時間: 2020/12/01 18:20. 分享: 【MPF】梁兆基:應全面檢討強積金機制 為低收入人士供款. 強積金制度已實施20周年,香港總商會總裁梁兆基認為,目前是全面檢討強積金機制的良機,政府應確保制度符合既定目標,提供全面、充足、可持續負擔和穩定的保障,建議政府擔當更積極角色,為低收入人士供強積金,或為他們提供更多額外財政支援。 他表示,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紓緩企業的資金周轉壓力,政府提出取消對沖的同時,應該一併檢討其他退休保障制度、包括僱員遣散安排、法定退休年齡定義等。 信託人公會副主席劉嘉時則認為,強積金長遠應該取消供款入息上限,令高收入人士可考慮更多儲蓄。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良好開始,可以鼓勵強積金成員加碼個人供款,期望政府長遠可提升稅務優惠金額。
2020年11月23日 · 僱主執行對冲的方法有兩種: (1)如僱主已向僱員支付全數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可以透過受託人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只限僱主供款的戶口)直接提取相等款項,僱員並不用辦理任何手續。 (2)如僱主於法定的7日內仍未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員可以直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申請,以提取帳戶內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相等款項。 受託人將要求僱員提供證據,以證明有權獲發該金額,而僱主並未發放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