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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業主 (owner)指就尋求予以收回的任何土地而業已或有權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人,如該人不在香港,或不能尋獲, 或已破產或死亡,則指其在香港的代理人或代表。

  3.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4. 不過,面對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有政界人士在數年前已開始提出,政府可動用《收回土地條例增加土地供應,其中率先提出運用《收回土地條例》的不是林鄭月娥,而是民主派。

  5. 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該公告的一份副本會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 ,並盡可能寄交有關註冊業主1。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給予的通知期為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公告當日起計的三個月。 公告所載的限期屆滿後,受影響物業的業權即復歸政府所有。

  6. 2019年10月16日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發表施政報告,指政府會全力以赴,讓土地為民所用,包括加快規劃,然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及其他適用條例,收回三類私人土地發展公營房屋、首置單位及相關設施。

  7. 2021年5月13日 · 政府將運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這三組地塊所涉及的私人土地,以達致使用土地作資助房屋的公共用途。 政府會根據法定土地收回程序,處理受影響持份者提出的任何反對意見,並會在考慮有關意見後尋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有關收地。

  8. 政府在決定運用法定權力收回私人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的精神和制約,亦不能忽略尊重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性。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政府引用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必須是因應政府需要徵用有關土地作按照該法例所確立的「公共用途」。 換言之,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不可能建基於一個口號或意願;在確立適用於有關土地的「公共用途」之前,政府並無理據及權力引用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 政府於今年五月三十日書面回覆議員質詢時提到,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 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業權人就因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而提出的司法覆核個案共有八宗,當中未有個案被法院判決政府敗訴。 這正正反映,政府一直以來嚴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制約,小心謹慎地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按照該法例所確立的「公共用途」。

  9. 2021年5月18日 · 發展局日前宣布,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元朗和粉嶺三組地塊內的私人土地發展資助房屋。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引用條例徵地的速度是否太慢。

  10.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 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 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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